来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税局2015-10-12 12:47:0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公司分立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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