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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成因及处置对策

来源:互联网2015-09-24 16:05:32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农民对土地需求的扩大化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因土地问题不少邻里反目、兄弟阋墙。土地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危害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1、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

  (1)征地补偿纠纷。农户土地被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的实有面积、土地上种植物的价值评估、补偿费用的发放标准不一致,或兑现补偿不及时等引发的争议。从已发生纠纷的情况来看,此类纠纷是当前土地纠纷中涉及农户多、政策性强、调解难度大的纠纷。

  (2)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承包问题,在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对集体成员以外的人发包和关于承包的条件因人而异等问题也可能发生纠纷。

  (3)土地边界纠纷。当事双方因为所使用土地的边界发生的争议,多发生在直接相邻的两方或者多方土地之间,也可能是发生在不直接相邻的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或者由于边界模糊,使得双方难以分辨引发争议。此类纠纷最多最普遍,多发生在收种季节。除了一些多年无法确权的纠纷,一般处置难度不大。

  (4)宅基地纠纷。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混乱,违规建房、私搭乱建情况比较突出,容易引发矛盾,再有相邻宅基地之间的边界问题也是宅基地纠纷的发生的重要原因。

  (5)家庭土地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家庭因死亡、搬迁、子女升学、嫁娶、生子等人口变动原因出现变化,或是由来已久的农村“分家”习惯,导致分地不公等情况,致使当前不少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产生纠纷。

  2、农村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

  (1)基层干部法律观念淡薄。一些村委会等基层干部法律意识差,对土地的管理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有的擅自作主买卖集体所有的土地;有的未经多数农民同意就擅自组织土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在村民申请宅基地时,以口头的方式就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许可给一些人使用,致使一些人本该合法拥有一份宅基地,却没有办理合法的使用手续,一直处于非法占用土地状态。

  (2)农民契约意识不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实践中,流转行为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纠纷的产生。随着国家各类惠农政策的实施,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回到农村,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由于当初流转时双方约定不明,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土地上作了大量投入,不愿让出承包土地而形成纠纷。

  (3)立法方面存在不足。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共十二项条文。内容比较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各种流转方式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要求,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  
  
  (4)土地征用透明度不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农村的土地日渐减少,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量逐渐减少,对于多年来一直靠耕种土地的农民来说,土地就是生活保障,是取得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土地十分珍惜。但在征用土地时,有关部门没有向农民宣传好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将各项补偿标准及时、全面地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公开,甚至没有将土地的各项补偿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农民的手中。从而引起占地纠纷、补偿纠纷,增加了农村的不安定因素。

  3、农村土地纠纷处置对策

  (1)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及时冷静。在农村发生的土地纠纷,大部分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在接到关于土地纠纷的报警后,我们应尽快赶往现场处置。到达纠纷现场后,民警尽量让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保持克制,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认真听取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注意用词用语,勿将矛盾引到自己身上。在详细了解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当事人纠纷以外的原因后,可以积极调动村干部、当地有威望的人或与矛盾双方关系好的人等各种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顾及双方面子为目标才解决纠纷,平息矛盾。遇到可能发生恶性、群体性的土地纠纷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领导请求支援。

  (2)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部门联动。遇到派出所一个部门难以解决的土地纠纷时,就需要我们在稳控局面的前提下,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土管所、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各部门互相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村规民约进行联合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化解土地纠纷。

  (3)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慎用处罚。在农村地区发生土地矛盾纠纷双方多数是亲戚或是邻居,如果只是简单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双方做出处罚,并不利于将双方的根本矛盾解决,因此在处理因土地矛盾纠纷导致的治安案件,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双方在公安机关和村委会的主持下以调解来做出处理,将会对整个事件和村民和谐相处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不愿调解的,依法采用处罚措施,并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土地纠纷。

  (4)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超前预防。根据现有警情分析,现在处理的矛盾往往是前期矛盾的后遗症。有的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造成的;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未彻底解决而导致矛盾后移;有的甚至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对于现在面对这些土地矛盾纠纷,在处理时需要有不给后人留下后遗症的责任意识。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强化流转手续办理的主体规范、程序规范,实体规范,强化土地使用的日常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纠纷的高发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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