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04-20 11:14:40
土地是财富之母,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土地问题始终是8亿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从上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到80年代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再到90年代末的土地二轮承包及农业税费改革措施的落实无不证实这一点。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土地产生的经济效益日渐明显,广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和重视程度逐渐增强。实践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的矛盾逐渐凸显,近年来土地承包纠纷在农村普遍存在,且常与村民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问题相互交织,涉及面较广,处理稍有不当极易引起连锁反应,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在基层调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笔者有如下心得:
一、当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五个焦点
(1)由于发包时村组干部决策并代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没有依法遵循民主议定程序和审批程序,导致在其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时,往往以此为借口请求确认合同无效。(2)承包合同约定地块的往往以小地名作为四至界限,合同书上也没有标的地块示意图标注,地块面积也不详或者为估计值,容易导致承包人与相邻的其他承包户引起边界纠纷。(3)合同履行周期长,许多村组干部为突出政绩,在自己的任期内将承包合同期限订得很长(一般为20年以上),合同履行中承包方拖欠承包费或者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甚至发生撂荒土地等情形。(4)承包合同到期后的地上物补偿问题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承包方因合同期满后地上物补偿问题与发包方产生争议,从而影响下一轮发包。(5)承包土地被征用、占用后,集体与承包方就解除合同以及征地补偿款的给付产生争议。
二、当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
1.二轮土地调整不畅。二轮土地调整后,对很多农户的承包权进行了调整,有的村民对调整不清楚或者是不理解,还是按照调整前的地种植,其实已经侵犯了别人的承包权,从而引起纠纷。
2.涉及承包费的纠纷案件较多。几乎每个案件都涉及到承包费问题,具体表现为承包人不主动交纳承包金、承包人故意拖延承包金、次承包人不依约缴纳承包费等。承包方拖欠承包费的理由也各色各样,涉及证据繁多,审查较为复杂困难。
3.优势地位的发包方违约较多。据调查,承包关系中发包方违约较多,不合理的条件附加较为突出。有的以征用土地为名,剥夺村民的土地经营自主权或不切实际的增加土地承包费,有的以强行收回或部分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有的在承包户暂时拖欠承包费的情况下,以违约为由强行收回承包经营权,或强迫承包经营户进行土地流转。
4.外出务工承包地收回引发纠纷。农民长时间在外打工不回,村组以承包人户口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并且发包给别的农户,承包人不服村组的决定,要求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类纠纷与一地多包有相似之处,其引发的后果也相当严重。
5.离婚分割承包地的纠纷增多。由于近年来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离婚提出分割承包地的情况增加,表现为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和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诉讼。而现实中,由于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习俗,许多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男方在离婚后仍占有所有的经营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不是小问题,处理不慎会造成社会动荡,影响社会和谐。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司法力度,建立农村土地权利的公示制度,健全涉农土地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进一步明确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依法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处理新形势下涉农纠纷问题。
1.受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影响。2006年国家取消土地相关税费后,农民种植土地的收益大大增加,许多农民见到种地有利可图,就想把以前转包给别人种植的土地收回来,而别人认为这地一直由自己种植了很长时间,认为已经形成了承包关系,就不愿交回土地;或者村里把土地收回来后重新发包,原承包人还以为是自己的承包地,该土地上所产生的各种利益不愿交还,于是形成了纠纷。
2.地方存在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违法发放土地补偿金、国家土地补助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有些村委会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农村土地,面对经济诱惑,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地方变换土地征用用途、滥用土地征用权;还有些村委会擅自违约一包多发,从中牟利。
3.农民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有的承包方不遵守合同约定,不能履约缴纳承包费,甚至故意拖欠承包费;少数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有的次承包人擅自收取转包人即原承包人的补助金、补助费等,特别是在大力发展国家电力、通信、交通等基本设施的今天,一些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公益征用产生的补助费用也被承包人擅自收取。
4.土地权属性质不明确。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变迁,农村土地经常进行调整,造成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的混乱局面,导致农村土地纠纷增加。有的农户把村里面的机动地当作是自己的地,甚至侵占村里承包给别人的土地;农户跟村委产生矛盾时,私自占用机动地等现象的存在,也是导致农村土地纠纷逐年增加的重要原因。
四、对策建议: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纠纷成因多多,但大都可以通过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来预防和解决,就此,特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提出如下建议:
1.强化政府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林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要畅通管理渠道,调整管理方法,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切实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2.制定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合同管理的机构,落实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应积极帮助基层组织建立承包合同审查、审批等项工作制度。具体审查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备等等,确保土地流转指导、土地档案管理、承包纠纷调处等工作落到实处。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档案交接、借阅保管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动态档案,并对二轮土地承包和土地确权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补充、完善。
3.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主管部门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对会议的通知、表决方式、记录保存、公布决议进行详细规定。乡镇政府应指导各村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各项制度,总结推广有关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经验,督促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村民代表会议的违法行为和错误决定。
4.加强合同订立、履行等环节的指导,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耕地、林地承包合同及其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当对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实行全程指导和服务,帮助农户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土地承包工作,重大合同的签订应当有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到场参与合同协商,在评估基础上确定承包金基数,并完成好现场勘验定界、地上附属设施登记工作。
5.建立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同时应当建立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探索农村应急管理机制,对有可能发生的强占、抢种等突发事件制定处理预案。乡镇政府、村级组织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条件,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权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使农民拥有依法保障的土地承包权,有助于党对农村政策的规范化、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有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税费改革以后,农民负担大幅减轻,尤其是中央1号文件和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种田效益显著提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农村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表现尤为突出,各地在工作实践中应及时处理,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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