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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大限度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2015-09-02 17:01:35

  根据《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房地产形势座谈会》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精神,为最大限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门槛,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简化手续,建立方便快捷的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拟对我州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

  (一)购房提取。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2.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为父母或子女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二)租房提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三)其他提取。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修缮房屋。

  2.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时,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

  二、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贷款。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经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可一次性补缴6个月住房公积金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降低首付比例。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六)购、建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40万元,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15万元。

  (七)贷款期限。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八)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限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或取得相关部门建造、翻建、增建批准两年内。

  (九)同一套住房在结清购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自住住房大修贷款。

  (十)因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等原因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住建、规划、拆迁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房地产,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购买保障性住房,另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房地产,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三)开展贴息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在贷款资金紧张时,可由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职责。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统筹调剂使用机制

  (十四)统筹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好本州的住房公积金。

  四、本《意见》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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