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8-28 15:05:30
许政〔2015〕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创新创业促进就业
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从2015年起,全市每年新增创业主体20000家(户),其中新增企业5000家、个体工商户15000户,促进就业65000人以上;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创新创业氛围更加浓厚,成功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二、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依托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许昌学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实训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成长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利用闲置楼宇或厂房构建众创空间。依托创业投资机构,打造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支持。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建“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产业融合发展。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分类指导,引导众创空间快速健康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照30%比例给予补贴。
三、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在抓好现有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上,再规划建设10个公益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其中,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分别建设1个。综合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孵化基地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加工型孵化基地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创业实体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设立专门服务区域,配备相应服务设施和人员,为进入基地的创业实体提供咨询、培训、融资等服务。人社部门要对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载体。工商部门要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法人主体注册提供便利,及时快捷予以登记。鼓励骨干企业建立专业孵化机构,完善创新链条,培育壮大小微企业群体。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门的孵化运营团队,实行市场化运营。完善“苗圃+孵化+加速”孵化服务链条,探索建立产业整合、金融协作、资源共享的创业孵化新模式。鼓励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支持利用孵化资金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和资助。
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或共建研发平台,吸引高校和科研机构进驻。各产业集聚区2015年底前分别建成1家以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二星级产业集聚区2016年底前要建成1家以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现有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申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对创业主体坚持“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补则补”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减免有关税费,放宽投资创业领域、项目审批管理、投资创业注册等限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给予相应的创业、房租、水电等补助以及社会保险、技能培训、小额贷款贴息等补贴。对拥有自有住房并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经营活动的创业者,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依法取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将其住所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认真实施“先证后照”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为各类创业主体准入营造宽松便捷的环境。
五、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初次创业的应届及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高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支持许昌学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学院。鼓励高校与金融部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合作,探索设立校内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导服务站,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
建立许昌市大学生创业实践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等孵化载体作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营销代理、工商注册、法律服务、创业交流、融资对接等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初期资金和经验不足等难题。在校大学生到孵化载体休学创办小微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并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学分奖励。
六、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引导其加强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
依托主导特色产业,积极引进国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到我市建立大学科技园或科研分支机构。对建设大学科技园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对建立科研分支机构的,除在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外,待完成工商注册等手续后,由市财政专项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的经费资助,所在县(市、区)要等额给予配套。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权益的条件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可分期纳税。
积极与中科院河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开展合作,建立中科院河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许昌分中心,以此为载体引进中科院人才、技术成果,并积极申报中科院有关项目。市财政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200万元,对我市企业与中科院合作实施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七、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强化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体系,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垂直管理,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健全公共创业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各产业集聚区要完善提升辖区现有乡(镇)级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功能,其中每个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市场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以更好地提供创业就业、人才招聘、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对接合作,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优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加快建立覆盖全市、服务企业的技术转移网络。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
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每年开发创业项目500个以上,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联动、资源共享的创业项目库,通过服务平台向群众展示推广。因地制宜地探索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创业项目,向各类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劳动者推介,提高创业项目的有效对接率,促进项目成功转化。
八、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创业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创业就业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创业就业资金1000万元、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为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创业就业专项活动、创业项目开发、创业专家服务、创业宣传和表彰奖励等提供保障。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创业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设立1000万元的许昌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办或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争取用2年时间,建成1—2家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通过科技型企业培育、自主创新产品、科技金融结合等专项,采取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
九、构建创业投融资体系
围绕创新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优秀企业家、创业导师等对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市财政对向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和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加大对小微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等工作环节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实现融资的,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大力发展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债券市场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多种金融服务。
十、建立创新创业工作机制
强化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对创新创业形势分析研判,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完善优惠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创业就业工作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举办各种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营造人人推动创新、人人支持创业的社会氛围。
发展创业服务业,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创业服务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
加强市、县(市、区)联动,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整合集成创新创业资源。完善区域创新创业考核督促机制,引导和督促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加强创新创业基础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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