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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沧州市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来源:中国沧州2016-07-27 14:25:35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沧政发〔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营造创业创新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调整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落实国家和省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部门协同,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企业监管警示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立体监督体系。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健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尽快实施“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注册登记改革。积极探索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提高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对小微企业的处罚采取以告诫为主的方式,为企业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交易推进工作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侵权处理周期。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推动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一体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办理协作通道。

二、完善财税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对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采用首购、订购、远期约定购买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三)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和投向创业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优惠支持。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三、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一)强化创业投资引导。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使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相辅相成。优化政府投资方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创新企业的初创发展,帮助创新企业规范运作。适时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共同支持创业创新。

(二)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鼓励保险业投资机构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开展市场化合作,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开发区创业投资基金等。加大宣传推广和辅导力度,帮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企业在资本市场首发上市,在“新三板”挂牌。

(三)增强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创业企业利用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债券创新品种。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

四、激发大众创业创新活力

(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加大对海内外高端人才和创业团队到我市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到我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认定后,市财政给予一定科研经费支持。

(二)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依托市内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成立创业创新服务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大学生创业有机结合。市内各高校要积极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加强面向师生的创新创业培训。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从事创业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教育时间。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房屋租赁、社会保险等补贴。

(三)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各县区要依托园区整合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以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园区发展,以园区发展承载农民工返乡创业,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集群。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和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和物流中心。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创建一批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

(四)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人才自由流动。加强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地区医疗保险、子女入学、户籍管理、证照资质等方面的互通互认改革,破除京津科技人才来我市创业创新的制度障碍。建立完善人才需求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产业政策、发展重点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引导京津区域人才向我市流动。

 

五、强化创业创新服务支撑

(一)加快发展大众创业平台。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主力,以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科研院所和知名电商为载体,通过壮大主体、对接金融、优化环境、重点奖励等举措,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一批孵化与创业投资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在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集成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要素,兴办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孵化机构。

(二)强化与京津区域对接合作。积极推进与京津高校、科研院所及国企、央企等对接合作,围绕“互联网+”、节能环保、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挖掘包装一批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推动落地一批技术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借力京津服务业资源,以技术市场、技术检测、专利代理、技术咨询等为重点,加强市级技术市场建设,建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覆盖全市的创新性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三)促进“互联网+”创业创新。搭建以公共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设备共享等为重点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研发工具、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深化与阿里巴巴、腾讯、神州数码、中兴、中关村智慧环境产业联盟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合作,发挥其产业整合和技术优势,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计算、存贮和数据资源,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创业创新提供数据共享和高效服务,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创业创新模式。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优化创新资源、激活创新主体、改善创新环境、提升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专利扶助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和维权援助能力建设,保护创新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壮大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给予一定奖励。充分利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资源和研发条件,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找准京津创新资源与我市需求的契合点,强化主动对接,力争在园区基地、技术交易市场、创新联盟共建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六)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鼓励市内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具有行业特点、与创业创新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优化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建设一批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人才。支持开展各类创业创新讲座、论坛、培训、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公共服务和展示平台。

六、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加强对全市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切实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二)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确保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营造良好氛围。市直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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