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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最新)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2016-08-18 17:35:2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海南省创业创新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创新引领发展的战略要点,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满足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建立和完善创业创新生态体系、打造发展新引擎,不断推进资源整合和政策集成,着力构建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资源集聚、载体多元、服务专业、特色鲜明”的创业创新体系,形成一批服务体系完善、发展成效明显的众创空间,建成一批服务集聚度高、辐射能力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涌现出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凝聚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全省创业创新型服务机构超过100家,孵化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500家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体制机制,营造宽松有序的创新环境。

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不相适应的审批、认证、收费事项。落实国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土地预审、环评等事项同步放权。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涉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继续贯彻落实涉企收费有关减免政策。

深化改革商事制度。全面推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意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楼宇内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实行电商小微企业集群注册,为集群小微企业提供网上登记服务。研究制定“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继续开展电子营业执照试点,积极推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全程电子化管理服务。探索制定个体工商户、未开业经营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办法,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业征信平台等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定期分行业公布失信企业黑名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重大项目建设、政府采购、资金安排、银行贷款等政策挂钩,强化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监管模式。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关制度,推动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及失信约束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力度,清除设置行业壁垒、市场分割的规定和做法,打击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虚假宣传、仿冒、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为创业者提供公平竞争平台;监管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限制竞争,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发挥竞争改革在引导创新的作用,营造激励创新、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度,加强电商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开展创业企业商标注册指导服务。简化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探索专利、版权、商标“三合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小微企业、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的保护。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二)培育创新创业发展新形态。

促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构建“互联网+”创业创新网络体系,集聚创业创新资源,推动“互联网+”创新平台与众创空间孵化载体的有效对接,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基础电信企业深化与阿里巴巴、腾讯、浪潮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合作,发挥其产业整合和技术优势,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计算能力、存贮和数据资源,使创新资源配置更灵活精准,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建立完善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创业创新提供数据共享和高效服务,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等创业创新模式。

推动文化创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科技文化融合优势企业,形成一批有特色、有实力的骨干文化创意企业,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骨干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多层次合作,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制造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强科技文化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搭建文化金融创新应用、多媒介综合信息服务等平台,支持建设以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新闻媒体、文化信息服务等为重点的文化产业众创空间。加快建设海南国际创意港,围绕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创意创作、设计制作、展示传播、消费体验等环节,大力扶持各类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消费类产品提升新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推动海南特色资源、特色文化与现代创意设计理念融合,形成自主品牌。

 

(三)拓宽创新创业平台,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撑。

强化公共平台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创新能力建设平台作用,加快国家和地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平台建设,集聚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围绕创新创业需求,搭建研发试验平台、中试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等市场化、专业化创新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海南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平台作用,对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转化需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充分发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等公共平台作用,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大型企业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等资源,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联合研发、委托研发、中试试验等服务。

加快发展大众创业平台。鼓励各类开发区、产业集群、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辅导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一批线上线下、孵化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鼓励各级政府盘活老旧厂房、闲置办公楼等设施,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特色优势企业,建设一批需求明确、特色鲜明的创业孵化器。吸引省内外投资主体来我省创建一批众创空间或设立分支机构,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直接纳入省级建设计划,优先予以支持。

鼓励企业培育内部创新平台。鼓励大中型企业打造内部资源平台,通过投资员工开拓新业务领域,开发新产品,激发员工创造力,提升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创新创业保障。

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省级奖励。鼓励创业企业利用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加快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完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创业投资等机构间的合作模式,构建包括科技信贷、科技保险、集合融资、融资租赁在内的创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依法依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落实国家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创建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支持各类主体为投资人和创业者搭建天使投资对接平台;研究制定符合市场规律的各类资本投入、退出创业项目的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和监督管理机制。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借鉴深圳、广州、上海等地做法,探索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创业券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激发创新活力;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对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使用的办公用房、水电、宽带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补贴;扶持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联合在我省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中试与转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等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对产业带动大、市场前景好、成效显著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创投基金、后补助、政府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扶持。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和投向创业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可享受现行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鼓励依法采用首购、订购、远期约定购买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同时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管理,增加对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采购额度。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推进应用研究创新与市场需求对接,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股权。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完成人、共同完成人、科研负责人等的奖励和报酬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的70%,不超过95%;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奖励和报酬比例不低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50%。

(五)健全人才培养流动机制,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鼓励科技人员创业。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创办企业提供启动资金,完善医疗、住房、税收等相关优惠措施;加大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增设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允许拥有科技成果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离开原岗位专职创办企业,允许教师兼职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高校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各高校应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分,建立创业创新档案和成绩单;构建大学生创业服务平台,从创业意识培养、创业技能的训练到创业资金的供给及创业孵化的落实等环节形成完整的支撑体系,为前景较好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入驻孵化机构服务。

提升基层创业能力。鼓励开展各类创业创新讲座、论坛、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公共服务和展示平台。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具有行业特点、与创业创新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建设一批创业创新教育实践平台和实训基地。实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农民。

四、组织保障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积极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的创业精神,树立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导向,将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政策解读,汇编扶持指南、创业指引等宣传册,加强各类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创新创业典型,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切实形成合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开展。

狠抓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市县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制定推进计划,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确保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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