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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2009年强农惠农政策

来源:国务院2015-04-07 10:36:05

    一、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

    2009年,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资金与2008年总量持平,每户补贴资金与2008年基本持平,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乡(镇)根据核定的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确定,通过“一折(卡)通”形式一次性足额兑付给农民。

    二、农作物良种补贴

    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良种补贴全覆盖。其中,早稻良种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中晚稻、棉花良种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小麦、玉米、油菜良种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

    三、能繁母猪补贴

    2009年,能繁母猪养殖补贴标准为每头100元,通过“一折(卡)通”形式直接补贴到养殖户。

    四、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项目县”制。

    1、补贴类型:补贴机具包括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等9大类32个品种。2009年,我省扩大了补贴机具种类,在2008年基础上增加补贴机具2大类、3小类、7个品目。

    2、补贴比例:一般县为3 0%,“血防重疫”县不超过50%,“5.12”汶川特大地震国务院确定39个重灾县不超过50%。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膏饲料收获机、挤奶机、冷藏罐的单台机具补贴最高限额12万元,其他单台机具补贴最高限额5万元。省级财政资金对插秧机累加补贴到70%,单台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万元。市、县财政资金可累加补贴。

    五、家电下乡补贴

    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凡在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指定规格和型号的家电产品,国家财政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补贴产品共计9大类,产品品目及最高限价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每户每类享受补贴的家电产品限购2台。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在5万元及以下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换购l辆,且报废车辆车主与换购车辆车主必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不合轿车)的,购买单价在5万元及以下的按销售价格的1 0%给予补贴;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1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的,购买单价在5000元及以下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4、农民购买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都必须属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车辆,才能享受财政补贴。

    七、农村能源沼气建设补助

    1、在国家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实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项目村内,每户项目农户补助1 50 0元,建设内容为“一池三改”,即新建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厨、改厕、改圈等建设。

    2、纳入2009年民生工程农村能源沼气项目规划内的农户,每户建池补助500元,建卡贫困农户每户建池补助1000元。

    八、退耕还林补助

    1、2009年,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未到期的,仍然按原规定执行,即每亩退耕地补助现金230元(其中,原粮食补助资金210元,医疗教育生活补助20元)。省财政原安排用于补贴57个民族县每年每亩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

    2、2009年,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期满的,除57个民族县外,仍按每亩退耕地补助现金125元标准补助,同时按照已安排退耕地每年每亩105元的标准核定专项建设资金总量。对57个民族县仍然按照每亩退耕地补助现金260 标准补助。

    九、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2009年,在原有水稻、玉米、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品种基础上,新增油菜保险。对投保水稻、玉米、油菜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75%,农民负担2 5%(水稻每亩6.25,玉米每亩6.15,油菜每亩3.85元);对投保能繁母猪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80%,农民负担20%(每头12元);对投保育肥猪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70%,农民负担30%(每头5.4元);对投保奶牛保险的农户,财政补贴保费60%,农民负担40%(每头100元)。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在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2009年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比上年增加10元,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十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有农业户口、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实施补助,补助标准人均400元。对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予以报销,再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直接按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十二、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

    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具体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按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的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凭借相应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营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经核实认定后,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十三、农村义务教育补贴

    1、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住校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内地农村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750元,高海拔民族地1000元;除作业本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2、在经批准设立并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学习,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生活费。

    3、对农村特困家庭、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孤残学生、退伍军人和藏区中职学生免除学费两年,其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十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从2008年7月1日起,女性年满58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即可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720元。

    十五、农村“五保”供养

    1、从2009年起,农村五保对象月供养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50元。

    2、金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十六、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2009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斤0.92元,比2008年每斤提高0.13元。

    十七、农树土地承包经营权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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