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网2022-04-20 14:23: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及《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20〕4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落实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
第三条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项目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原则,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形成投资合力。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属于地方事权的一般性项目,可以市场化方式解决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可以覆盖的项目原则上
不予支持。
第四条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五条专项投资重点用于支持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既有资金渠道无法支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项目,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六条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业发展、全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七条下列投资项目不属于专项投资支持范畴:
(一)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前期工作费的项目外);
(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
(三)已完工项目;
(四)其他不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三章资金安排
第八条专项投资按项目安排,对中央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地方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九条中央单位非经营性项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既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标准确定相同领域项目的补助比例;
没有可参照标准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
资80%的比例进行补助。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10%的比例进行补助。
第四章资金申请
第十条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安排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安排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将三年滚动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区。
第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提出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地方申报材料需经省政府审定同意。
第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已经完成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已开工项目报建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二)申报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申报材料与在线平台上的项目信息是否一致;
(三)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是否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四)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五)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
(七)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八)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是否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以及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重点进行初步审核的意见;
(二)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五)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六)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必须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凡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地点尚未确定,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方案不成熟、未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不得申报,确保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当年项目能够开工建设。
第五章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
(二)是否符合投资补助资金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五)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金安排中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部署,在审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的基础上,确定专项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将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下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同步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管的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问责。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涉密项目通过保密渠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对专项投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通过在线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绩效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检查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发挥作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对于受到审计等重大问题通报的项目,暂停其所在市县、重点功能区或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或浪费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八)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者监督检查的;
(九)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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