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2-03-17 10:18:40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登记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情况
第一条 发包方将坐落在 ,宗地序号: ,宗地编号: ,树种: ,面积共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 (家庭承包形式为协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标的林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面积(亩) |
四至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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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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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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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第二条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三、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及地上权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林地承包价格为 元/亩/年,承包年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林地上林木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一)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二)分期付款支付:
(三)其他方式支付:
四、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第六条 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第八条 发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权获得收益的权利。
第九条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作为抵押或担保物。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经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
第十四条 发包方应当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十七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第十八条 承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根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应当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属生态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参照国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应当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转包(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出租、互换(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林地,承包方应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林业总体规划、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四荒地”林地经营权的,应当提供:
(一)发包方《林权证》复印件;
(二)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
(三)乡(镇)政府批准意见书。
五、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依法履行披露义务以及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因以下原因导致履行本合同出现双方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时,权利受影响方可向另一方请求变更合同。
(一)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
(二)其他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三十二条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第三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经劝阻无效的,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1‰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从事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工作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三十九条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 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二条 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的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
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十三条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的其他所有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 :
代表人(签名) :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 :
代表人(签名) :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
附图 :承包林地四至范围附图(图幅比例)(以下请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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