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12-08 16:51:56
2021年11月29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对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做出明确规范。那么具体做出哪些规定?附政策全文!
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实施和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拟实施土地征收的成片开发用地,位于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视同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已实施的成片开发地块均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四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以完整的集中建设区为单位进行编制。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尚未建设的零星地块可以与相邻正在开发建设的地块作为一个集中建设区,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若低于40%且确实难以提高的,不得低于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现状公益性用地比例,且每年公益性用地比例低于40%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不得超过1个。
第七条已经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可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但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作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材料一并报送。
第九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章 方案审批
第十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审批,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请示;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文本、矢量数据、图册等);
(三)征求社会公众、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意见情况;
(四)成片开发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和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开发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须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否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
(六)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是否同意;
(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安排的上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完成。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涉及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的;
(三)涉及压占各类自然保护区的;
(四)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五)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未完成上级下达上一年度处置任务的;
(六)县(市、区)在“亩产论英雄”考核评价中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
(七)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或者前两年完成土地征收规模未达到80%的;
出现上述第(五)、(六)、(七)条所述情况的,以市县为单位暂停受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申请。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周期为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或其他政策因素确需调整用地位置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申请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并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全面建立批后监管机制,将成片开发实施情况纳入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成片开发方案的综合开发建设活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违规审批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成片开发方案的综合开发建设活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或者连续两次违规审批的,省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权限,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采取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规定,任意调整公益性用地性质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三)在编制、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各地可按原要求办理土地征收手续。2022年3月1日起,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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