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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全文!(附缴费标准)

来源:萧山区人民政府2018-01-16 16:29:05

为做好萧山区与主城区征地养老保险政策一体化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杭州萧山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村(社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公安部门登记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人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萧山区与主城区征地养老保险政策一体化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建立征地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运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遵循“接轨主城区、兼顾老政策,统筹管理、合理保障”的原则。

二、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村(社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公安部门登记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人员〔小城镇户籍改革和原城厢镇14个城区转制村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中的农转非人员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征地养老保险安置资格政策的通知》(萧政办发〔2016〕151号)文件确定范围和对象〕。被征地人员的年龄界定以区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计算。征地安置指标按照该村的人土比乘以被征用土地面积计算。安置指标的批复和下达,以国土部门核定的指标为准。

三、征地安置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征地安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区片综合价”中的安置补助费和部分土地补偿费;二是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三是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征地安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不得改变征地安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四、缴费标准

被征地人员实行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缴费年限为15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安置方式

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实行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一)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征地人员实施货币化安置。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按主城区政策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2018年1月1日前的征地项目,列入安置名单的,按萧山区政策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2018年1月1日起,16周岁以上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由财政部门在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划拨到社保专项基金中,其个人账户按本人参保时缴费基数的8%建立,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管理,缴费年限按15年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缴费指数按“1”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2018年1月1日起,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征地安置时,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列入2017年12月31日前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列入被征地项目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含已退休人员),根据征地、录用时间的不同,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办理以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退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标准按折算时的建账规模总额实行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被征用土地的(包括在上报征地安置人员名单期间凭录用通知书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地安置时,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列入2017年12月31日前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2018年1月1日起,征地安置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以上或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要求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道)同意,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方式安置。该人员在征地安置时,列入2018年1月1日起新征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从征地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支付每人48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列入2017年12月31日前征地项目安置名单的,以区政府征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项目和补偿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地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予以退还,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原享受的待遇停止发放。

(七)2018年1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内的办理以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人员,不区分征地项目和公告时间,按主城区标准,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费5000元/人。

六、与主城区一体化后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的衔接

(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萧山区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在延缴的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缴费指数按“0.8”计算。2018年1月1日起按合并后的年限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停止发放。

(二)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萧山区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享受待遇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缴费指数按“0.8”计算,按合并后的年限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符合本文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主城区统一的计发办法计算。原征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额同时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其缴费指数按“0.8”计算(累计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70%的予以补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予以补足);也可由本人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直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时,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最低基本养老金加600元/月的待遇与原征地养老保险15年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合并后计发的待遇,以就高原则给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待遇但已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2018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缴费指数按“0.8”计算,原征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70%的予以补足。

(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未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提前退休(职)待遇的人员。在未到龄领取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前,继续享受提前退休(职)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待遇合并”办法享受600元/月的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到龄时不得按“年限折算”办法重新计发待遇。

 

七、原征地养老保险与主城区接轨前到龄人员的政策

(一)2017年12月31日前申报原征地养老保险名单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仍按《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转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我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萧劳社险〔2012〕22号)文件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转保费用后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2018年1月1日起萧劳社险〔2012〕22号文件中涉及原征地养老保险的条款废止。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萧山区政策办理原征地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的人员。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不再另行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性质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管理,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年限折算”办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征地养老保险统一按15年计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已在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按萧劳社险〔2012〕22号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转保费用后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保留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封定不变,其养老金由征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支付50%。接轨主城区后,不得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待遇与原征地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征地养老保险人员与“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待遇等不同养老保险待遇重复享受的,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以原先办理退休时相对应的年份和标准核算并封定作为统筹外项目发放,与“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一并享受。

(二)2018年1月1日起,16周岁以上已享受“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精减职工、供养待遇的人员,原征地养老保险转换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时,“五八城迁”、农婚知青劳动年限、民政退伍军人军龄与征地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今后调整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同时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原“五八城迁”、农婚知青、民政退伍军人生活补贴、供养待遇、精减职工待遇停止发放。

九、其他相关规定

(一)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提前退休(职)的规定;原征地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能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参加原征地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原征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原征地养老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费的支付办法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原重点征地项目的被征地人员(含杭州萧山机场被征地人员)中到龄抵扣人员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不予支付原征地养老保险折算的个人账户建账规模总额。

(三)对2003年3月26日建立原征地养老保险制度前,政府统筹重点项目的征地人员,已经办理补缴原征地养老保险费用的劳动年龄段人员,2018年1月1日后,按主城区政策享受待遇;未办理补缴手续的,按原签定的抵扣抵缴协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萧山区政策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已经办理萧山区原征地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未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或未办理转保手续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

(四)2017年户籍制度改革后,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征地养老保险安置资格政策的通知》(萧政办发〔2016〕151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1.2017年1月1日后出生的16周岁以下人员,申报户口时,随父或母一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可比照本文第五条第一项办理一次性货币安置;

2.2017年1月1日后婚迁的人员。迁入地一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迁出一方的派出所证明是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在村在册的农业户籍;遇小城镇户改村、转制村人员婚迁的,迁入地和迁出地一方均没有享受原征地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比照本文第六条第二项办理征地养老保险安置;

3.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权益后,因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户籍就学农转非后迁往学校,后在2016年12月31日24时前户口迁回原籍,在被征地村取得安置指标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可由原萧山市土地(大田)承包合同替代并出具承包方与被安置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

十、办理流程

(一)明确职责,严格把关。村(社区)应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并完善安置指标分配方案。按照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规定,该方案须经村(社区)三委会集体讨论确定,报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并应及时报镇(街道)进行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安置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二)严格审核。镇(街道)应统一管理辖区内所属村(社区)征地安置指标分配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村(社区)制订完善分配方案,对提交的分配名册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三)自国土部门征地安置通知单下达之日起,村(社区)应在3个月内持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征地安置人员名单和被安置人员申请书报镇(街道)盖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定户口性质。审核通过后报区社保中心办理征地安置手续。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萧山区征地养老保险名册

2.萧山区征地养老保险申请书

3.萧山区征地一次性支付(货币安置)人员名册

4.萧山区征地16周岁以上一次性货币安置报告

5.萧山区征地16周岁以下一次性货币安置报告

6.萧山区征地16周岁以下一次性货币安置名册

7.萧山区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征地养老保险名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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