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2018-10-29 09:09:24
近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翔安区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对征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方式及办法、合法批建面积计算、应安置人口认定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翔安区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补偿标准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包干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
(四)其他补偿、奖励
1.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按期交地奖励金的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应将奖励金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领取奖励金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实施清表、场平,否则,征地单位可以收回奖励金。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
(一)补偿安置方式
在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时,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划期限内明确为适建的村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安置办法
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的原则计算;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
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批建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的,应先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面积后,方可实行货币补偿,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批建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2.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予以补偿。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取其平均值。鼓励货币补偿的奖励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具有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征收房屋按其结构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重置价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批建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区位房屋补偿价+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计算补偿。
4.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可以选择按照评估补偿或按市政府规定的包干补偿标准执行,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被征收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市政府规定的包干补偿标准执行。
前款所称装修补偿评估结果,是指由按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二次装修部分根据行业规范出具的评估报告并送财政审核部门确认后的金额。
5.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已建部分的补助或未建部分的奖励,已建部分的补助和未建部分的奖励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给予已建部分的补助或未建部分的奖励,已建部分的补助和未建部分的奖励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6.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附属物补偿、区位房屋补偿价、安置房未初装修补偿、搬迁补助、自行过渡安置补助、按期搬迁奖励、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奖励等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合法批建面积计算原则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2.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或厦门市土地房产契证只注明申请人数,没有载明具体申请人姓名的,应根据申请表中记载的申请人数结合当时申请人家庭户口情况确定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申请农村建房中,申请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征收时其个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住宅面积均应合并计算。
3.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四)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应安置人口为征收期限内(含延长期限)在册户口且符合征收人口认定条件的人员。
2.计入应安置人口的情形: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的;
(2)原属本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大中专生毕业后三年内,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且符合人口认定条件的;
(3)夫妻双方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其未成年子女因读书等原因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更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计入应安置人口。
3.不计入应安置人口的情形:
(l)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已被征收安置的人口;
(3)现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
(4)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5)大中专生毕业后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三年(含三年)以上的;
(6)夫妻仅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出生时落户为城镇户口的未成年子女;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及婚外生育的;
(8)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9)区政府认为不应计入的其他户(人)口。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一)合法批建面积认定原则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具有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的,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非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搬迁补助、租金补助、按期搬迁奖励等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建造时间认定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实施单位可认定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应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或奖励:
1.经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的;
2.2003年1月、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无影像显示的;
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
4.其他可以证明属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二)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如快鸟卫星影像图及其他测绘资料未能明确显示该房屋是否属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其建造时间应根据该房屋所在的镇(街)证明资料进行认定。认定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对采取不法手段骗取补偿、补助、奖励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翔政〔2005〕150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调整征地拆迁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厦翔政〔2010〕49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区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七、本细则由翔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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