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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积分落户政策发布!具体有哪些新变化?附管理细则!

来源:土流网2020-07-17 08:49:35

7月16日,北京新积分落户政策发布,新版《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已完成修订,7月17日起,北京市2020年度积分落户工作将正式启动,那北京新积分落户政策发布具体有哪些新变化?包含哪些内容?

一、北京新积分落户政策发布具体有哪些新变化?

变化一、教育背景指标对只取得学历或学位人员可积分的内容,明确了就学期间社保及居住分值保养规则,进一步体现就学、就业起点公平。

变化二、职住区域指标将计分年限由2017年1月1日(试行政策发布之年)调整为2018年1月1日(试行政策正式实施之年),明确此后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或工作并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在该自有住所落户的予以积分,强化了首都人口和功能布局调整的导向。

变化三、创新创业指标精简了关于申请人任职年限、工资收入等加分内容,同时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对获得一定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持股人员予以加分。此外,在《操作管理细则》中,优化了创新创业指标中部分奖项内容,扩大了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人员的加分范围。

变化四、纳税指标精简了申请人在京投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纳税可获得加分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倡导持续稳定纳税的政策导向,并考虑申请人年度纳税额度存在一定波动的实际情况,调整为申请人近三年连续纳税,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平滑了分值差距。

变化五、年龄指标调整为梯度赋分,在4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含不满1岁)少加4分,避免了分值“断崖式”下降。

变化六、明确了涉税违法行为、守法记录指标行政拘留处罚的扣分时限均为“近5年”,避免一旦违法、终身受罚。

二、北京新积分落户政策发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新版的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保持总体稳定,仍为12项条款。包括积分落户目标原则、资格条件、指标体系、基本流程和法律法规等内容,维持“四项资格条件+2项基础指标+7项导向指标”政策框架不变,主要对6项导向指标在操作层面进行了调整优化。

新的政策保持了连续性稳定性,更加突出面向普通劳动者的政策导向。在具体内容上,堵塞了试行政策操作漏洞,更加突出公平公正。在分值设置上,调整为梯度赋分,平滑分值差距,更加突出科学精细。

新版政策精简优化职住区域、纳税、创新创业等指标内容,落实国家改革要求,确保了社保和居住指标权重占比在60%以上。同时,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部分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注重考量个人对城市发展的综合贡献。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积分落户规模保持稳定,根据北京市常住人口变化情况,统筹考虑城市发展需要,择机适度扩大年度落户规模。同时积极研究提升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居住人员的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三、什么时候可以申报?

将于7月17日早8时正式启动,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5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为:申报阶段(7月17日8时至8月15日20时);部门审核结果汇总阶段(8月16日至9月4日);审核结果查询阶段(9月5日8时至9月12日20时);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阶段(9月13日至10月14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10月15日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4日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近5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4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5年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需在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与用人单位关联后提交申请。用人单位须在京注册、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并公布积分落户规模。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或投靠落户;其配偶、父母及其他未成年子女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落户。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关部门完善核查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有关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牵头开展联动核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统筹协调。

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指标审核、信访及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积分指标的审核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上述各部门共同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四条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第五条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可填报提交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在申报阶段内,申请人可修改所填报的积分指标信息、查看指标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发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

第七条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或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需要发起复查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内上传相关凭证材料。相关部门将视需要在审核过程中或取得落户资格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查验或组织开展联动核查。

第八条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查看本人所填报的各项积分指标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依托系统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第九条在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及排名。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调控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落户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落户人员,落户规模和落户人员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符合落户条件的,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京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2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第一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模板见附件1)。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二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

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第十三条经核查取消积分落户资格,或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第三章指标解释

第十四条资格条件解释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第十五条积分指标解释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

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具体年限从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最多的险种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本细则发布之日(不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本细则发布之日(含)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1分积;连续居住本人、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0.5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三)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分别比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职住区域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上述情况分别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确定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最高加12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居住地以申请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判断。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五)创新创业指标:

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3.在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申请人,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

(六)纳税指标:

1.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

2.涉税违法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45周岁以上不超过46周岁的,加16分;46周岁以上不超过47周岁的,加12分;47周岁以上不超过48周岁的,加8分;48周岁以上不超过49周岁的,加4分。49周岁以上不加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具体标准见附件4)

(九)守法记录指标: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公安机关为行为主体,对各类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市公安局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除专门明确的截止时间外,本章中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荣誉表彰指标的计算均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章失信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填报指标信息真实准确,并共同对填报指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迁回调京前户籍所在地。对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相关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过程中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做出承诺的失信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落户手续办理前,发现申请人曾因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终止其积分落户办理程序,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应予取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本操作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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