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6-17 09:51:32
关于提高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促进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府发[2015]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促进住房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1、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按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的80%确定。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可按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商品房总房款的70%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2、降低贷款门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证明合并计算。
3、降低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4、延长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可提高至30年;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5、实行提贷并举。职工新购买住房,可凭购房合同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间,可根据情况允许其按年或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未使用贷款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累计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
6、适度放宽提取政策。对个贷率偏低的设区市,可适度放宽职工购(建)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或建房总造价。
7、优化“商转公”流程。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符合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无需先还清商业贷款,可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和抵押登记机构加强合作,实现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直接转换。
8、放宽支付房租提取条件。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9、方便非公企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非公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凭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职工在其他单位再就业并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可累计计算,但无需交回以前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10、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尽最大努力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鼓励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11、实施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体化”政策。凡是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所有城市购买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等待遇。
12、逐步推动省外异地贷款业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部署,逐步开展在外省务工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回本省户籍地购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3、降低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对获得AA以上信用评价或开发资质等级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减半收取贷款保证金。同时鼓励开发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4、开展贷款贴息拆借融资试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的设区市,可试行贷款贴息或向商业银行拆借、融资,缓解资金不足矛盾。
各设区市2015年6月前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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