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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东《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8-07 09:47:38

  为认真贯彻国家一系列会议和文件要求,从今年4月份开始,我厅启动《意见》起草工作,在对国家和外省市出台政策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经多次调研,反复讨论,5月初完成《意见》初稿;并征求了17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部分专家和群众的意见。6月12日,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向省政府报送了《意见》,省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我们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向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省委改革办做了专题汇报。7月1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以鲁办发[2015]34号文件正式印发。

    《意见》分5部分,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以下5个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一)放宽贷款条件,提高了可贷额度。一是降低了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50%降到20%、30%,减轻职工购房压力。二是取消了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了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如济南市目前执行缴存余额15倍规定,即职工账户有1万元公积金余额,只能贷到15万元,取消与余额挂钩的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三是开展“商转公”贷款,允许缴存职工将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二)取消限制门槛,扩大了提取范围。一是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购房提取时间由1年延长到3年,放宽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条件,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二是扩大提取范围。突破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打通资金通道,扩大了资金来源。一是抓好规模以上非公企业缴存扩面,进一步加大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力度。二是统筹使用资金,从全省层面统筹调剂使用,平衡城市之间资金余缺,将5个行业分中心【胜利油田、电力、铁路、济钢、莱钢】结余资金纳入所在城市公积金中心统筹使用,有效解决资金沉淀的问题。三是通过利差补贴放大公积金个贷发放。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给予银行利差补贴。

  (四)推进异地贷款,取消了户籍限制。取消了省内异地贷款户籍地的限制,即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目前我省枣庄、菏泽等市均已实施该办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强化风险防范,设置了安全红线。将目前执行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同时设置“安全线”,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各市应及时调整政策,确保资金安全。

  《意见》落实措施

  下一步,主要从三个方面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制定实施方案。逐项对照《意见》确定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意见》落实。同时,结合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深入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文件精神,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强化跟踪指导。指导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意见》实施过程中,密切关注并跟踪化解遇到的问题和矛盾,既要用活又要管好,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到位。

  (三)加强通报督查。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加强对各市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对各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考核督查力度,实施贷款发放周报、日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市个贷发放、结余资金变动、存款余额变动等情况,对贷款持续低迷城市的公积金中心责任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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