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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提交哪些材料?只能自己住吗?

来源:土流网2019-12-19 09:28:33

2019年11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东南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办发〔2019〕18号)。那么,黔东南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提交哪些材料?只能自己住吗?

一、黔东南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租赁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具体年限由县〔市〕确定)、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新市民以及乡镇教师、中高等院校职工、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

2、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3、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其中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县〔市〕规定年限内,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

4、其他条件。

具体条件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黔东南州公租房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证明)或居住证;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5、县级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黔东南州公租房只能自己住吗?

黔东南州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和非法活动。如果承租人出租、出借房屋且拒不整改的,就会被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租房。

下接:黔东南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黔东南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切实提高全州公租房使用效率,全力助推住房保障事业发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公司是指县(市)政府授权运营管理公租房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公租房资产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定价、申请租赁、租金收缴、使用维护及监督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和运营

第五条  各县(市)要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州有关规定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因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县(市)可将公租房资产划转给国有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划出方应将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公租房资产划转国有公司运营管理时,必须符合有关公租房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有公司运营管理公租房必须接受住房保障、财政、发改、国资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报告公租房资产运营情况。

第八条  国有公司处置运营管理的公租房资产时,必须严格按照公租房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并征得财政、国资、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复实施。

第九条  各县(市)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公租房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租金收入可进行融资质押。

第三章  租金定价管理

第十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住房租售市场价格、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物业管理费用、住房日常维修以及土地供应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县〔市〕自行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价格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特殊状况下可启动实时调整机制,调整后的租金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租金。租金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确定。

第四章  申请租赁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具体年限由县〔市〕确定)、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新市民以及乡镇教师、中高等院校职工、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

(二)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其中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县〔市〕规定年限内,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

(四)其他条件。

具体条件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县(市)要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收入线标准由各地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仅限申请租赁一套公租房。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证明)或居住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五)县级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公租房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复核、轮侯、分配制度,程序上做到“三审两公示”。具体办理程序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予以优先保障: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二)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鳏寡孤独、建档立卡贫困户、见义勇为等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居住在危房内的家庭;

(四)其他符合各级政府规定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家庭。

第十九条  公租房产权管理单位要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统一按照2018年版《贵州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体)格式签订。承租合同期一般为3至5年,具体由县(市)明确时限。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和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租房:

(一)出租、出借、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调换、装修、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四)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公租房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对已承租的公租房,责令限期退回,并按市场价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应通过行政措施与司法途径追究承租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公租房租金收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收取,其中中高等院校公租房、乡镇教师公租房、卫生公租房(含计生公租房)分别由县(市)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收取,并按季度或半年上缴同级财政。已划转国有公司运营的公租房,租金由国有公司负责收取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收取,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归国有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退出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拒不退出的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纳租金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租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其所在单位应协助收取租金。

第六章 使用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的物业管理可实行住户自主管理、自我服务,也可通过聘请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交纳,并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具体标准由县(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原已出售的公租房,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具体年限由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购房未满规定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的,须经审查批准后由政府回购,具体措施由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购房满规定年限,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全产权可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县(市)应根据具体情况细化公租房退出条件和上市交易办法。

优惠税费的补交税种及金额由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按公租房税费优惠相关规定确定。土地出让金的补交由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和维修基金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已划转国有公司的公租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国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公租房资产监管职责,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  州直相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后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职责分工的通知》(黔安居办通〔2019〕4号)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建设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分别负责本地教师公租房、卫生计生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信息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国有公司应当对保障对象使用公租房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经济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公租房政策和合同约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国有公司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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