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当山特区管委会2019-11-28 11:21:02
2019年10月24日,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武当山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和风景树木移植补偿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那么,武当山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和风景树木移植补偿多少?
武当山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和风景树木移植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和风景树木移植补偿工作,保障项目建设依法依规推进,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当山特区行政区域内因项目(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建设等)建设需要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只对被拆迁人补偿,不涉及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
第四条 特区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组织监管机构,负责特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办事处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宜。
特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拆迁、工程建设、“三违”整治等工作中干部、职工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拟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红线确定、放验线、宅基地安置选址,负责拆迁范围内“三违”行为的认定。
特区财政局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筹集、分配拨付;负责监督资金运行。
特区公安局负责拆迁范围内村(居)民的户籍审核和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涉嫌非法倒买倒卖土地、非法侵占土地犯罪案件。
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拆除征收范围内的“三违”建筑。
特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结构分类认定、面积测绘、拆迁评估工作及相关政策解释。
特区其他涉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能,确保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特区执行统一的补偿安置政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有关合法有效权属证明材料或者特区及其职能部门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各相关单位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房屋和土地流转,核发不动产证书;(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土地性质和用途。
暂停办理事项由特区管委会在用地范围内发布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公告,暂停办理事项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特区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特区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各办事处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实施指挥部和工作组。
第八条 特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各办事处要制定好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特区管委会批准后进行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摸底情况;(二)拆迁期限;(三)拆迁方式;(四)安置方式及期限;(五)实物还建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七)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建议。
第九条 在特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一次性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未办理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面积应当由房产测绘资质机构进行测绘认定。
第十一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结合剩余年限一次性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一)庭院林木补偿标准:被拆迁人房前屋后林木,按照林木类别和结构规格分类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二)附属物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附着物类别和结构规格分类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3。
第十三条 拆迁下列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二)在特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三)不符合第六、十一条认可条件的。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拆迁人以下补偿;
(一) 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和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确认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具体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和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评定为准。详见附表4。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房屋装修补偿按房屋实际装修项目及等次测算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表5。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宅基地调换三种主要方式,具体适用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宅基地调换安置,由被拆迁人以特区管委会规划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第十八条 凡武当山核心景区、太极湖旅游区及被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等不具备宅基地调换安置条件的,不再实行宅基地调换安置方式,一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价值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其他补偿方式。
第十九条 房屋置换、宅基地调换安置是指为被拆迁人就近提供房屋置换、宅基地供其选择。宅基地面积调换依据被拆迁人合法有效证件登记面积,按照“以面积还面积”的方式实行宅基地面积调换;房屋置换依据被拆迁人合法有效证件,按照“置换房成本,互找差价”的方式实行房屋置换。
实行房屋置换、宅基地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选择房屋置换的在核发补偿金时扣除置换的房屋价值;选择宅基地调换的建房费用自行承担,均不再享受其他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在特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公告发布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立即停产停业,自行寻找安置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拆迁房屋;(三)己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六个月计算;选择宅基地调换安置的,停产停业期限按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被拆迁的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元计算;被拆迁的房屋是一般非住宅房的(含办公、教学、生产、加工、服务、酒店、旅社、仓储等非住宅性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由房屋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以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对评估的被拆迁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根据确权认定结果、房屋评估价值和被拆迁人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被拆迁人确权定性认定结果、房屋评估价值和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直达被拆迁人账户。
被拆迁人领取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统一拆除,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拆除后的废旧建材原则上由拆迁实施单位统一处置。
第四章 风景树木移植补偿
第二十八条 风景树木移植补偿适用于武当山特区各类项目建设除庭院林木以外对单位和个人栽植的风景(绿化)树木的移植补偿。
第二十九条 风景树木移植补偿的核定登记由林业部门、建设用地单位、风景树木所有权人及所在地村(居)委会共同参与,实地调查,据实登记,并经所有权人签字认可,作为风景树木移植补偿的依据。具体移植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第三十条 征收、占用土地范围内已补偿的风景树木,10天之内必须完成移植,逾期未移植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项目征占地选址确定后,抢栽抢植等投机行为的;(二)树木枯死的;(三)以假乱真,拆枝插地等弄虚作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五章 搬迁补助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具体分段奖励时间由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设定。即在第一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封门的,按其被拆迁房屋正房(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在第二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封门的,按其被拆迁房屋正房(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市场评估价值的15%给予奖励;在第三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完毕的,按其被拆迁房屋正房(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被拆迁人在第三时间节点之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封门的,均不予奖励。
选择宅基地调换安置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即在第一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封门的,按其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在第二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封门的,按其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奖励;在第三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封门的,按其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被拆迁人在第三时间节点之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封门的,均不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按户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1000元;选择宅基地调换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每次1000元,共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
第三十四条 临时过渡补助费在过渡期内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宅基地调换安置的,补助期为搬迁后至宅基地划定批准建房之日起,再延续三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特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期限内,被拆迁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拒不交出土地或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补偿,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特区土地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规定期限内又未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征收土地补偿公告》发布之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室内外装饰装潢等,经查证核实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修订的补偿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市单项重点建设项目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特区国土资源局、特区房地产管理局、特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庭院林木补偿标准(单位:元/棵)
备注:1.此林木补偿标准仅指拆迁户房前屋后林木。
2、风景树木移植补偿标准
3、附属物补偿标准
4、 产权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
5、 拆迁房屋装修价格测算表
注:1.应按房屋实际装修等次及实际装修项目,用建筑面积乘以对应等次中装修的项目折旧单价计算汇总房屋装修评估重置价值。
2.截止拆迁公告时,房屋装修未满1年的装修成新率按95%计算;房屋装修未满3年的装修成新率按85%计算;装修超过3年的成新率按60%计算。
3.地面、墙面、顶棚、包门窗的类型主要以客厅、餐厅及卧室的装修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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