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宁区政文〔2019〕241号),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突出解决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问题,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农村村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8〕1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