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实际,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和安置:
首先要认定抵押的效力,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标的物的灭失,将直接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征收人一旦发现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有已设立抵押的,应当将征收的情况及该房屋的补偿安置情况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抵押人新换的的房屋重新签订房屋抵押协议;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由于货币补偿是一种买卖的房屋变价,是一种征收人支付现金补偿后注销房屋产权的方法,必然导致抵押标的物的灭失,影响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