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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推进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员杨禹做客齐鲁大讲坛,全面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三农问题的新举措。“致力于建立一个保障环境,比让农民尽快把宅基地流转出去要更加重要。”
农村土地流转是中国当前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一方面,不少地区的人地矛盾空前紧张,“农地细碎分割,经营规模太小,造成生产效率之低落”;另一方面,不少地区却出现了耕地的大量抛荒弃耕,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明显下降。土地流转应先保障农民权益,不但是市场经济在农村延伸的必然要求,还是进一步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然选择。而且,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作为新鲜事物,很有必要借鉴国内外一些做法,并从制度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如,美国的农地实行农场主私有制。土地转让的主要方式是租佃,拥有土地而不经营的人自找使用者出租,或通过中介出租,采用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价格由交易双方协议确定。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各方面都具备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日本《农地法》突破了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限额,以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为中心内容,鼓励土地的租借和流转。我国的台湾地区自1990年开始办理“辅导农渔民转业第二专长训练计划”,通过各公共职训机构和职业学校举办各种训练班,帮助转让土地农民掌握一技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