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
农民权益指农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农民的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选举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教育权、身份平等权、迁徙自由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利,长期以来中国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保护的根源就在于法律制度上的缺位。无论是基于对历史的回顾还是基于对现实的考察,架构农民权益保护制度体系都是中国保护农民权益的当务之急。从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保障法、诉讼仲裁法以及国际法等法律制度层面来为中国农民权益保护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撑,是有效解决中国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根本之策。
农村土地流转如何保护农民权益?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五权”容易受到侵害:一是农民集体所有权“有点虚”,二是土地承包权“有点轻”,三是流转收益权“有点低”,四是话语权“有点小”,五是合作利益权“有点险”。农村土地流转如何保护农民权益?
如何维护和发展农民权益,是我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华丰探索给我们以很多启示。确权是基础,土地承包权要明确到田块、到家庭、到人,要发证到户。维权是关键,既要维护方方面面的权益,包括受让主体的权益,更要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有作为,对于侵害农民权益的重大案件要严肃查处。规范是重点,规范流转行为,规范经营行为,规范合作行为,规范产业化行为,只有规范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权益受侵害。平台是保障,县乡要建立健全流转机构和纠纷调处机构,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方便办事。法规是后盾。实践检验有些法律条款要完善,有些政策性法规要修改,有些显失公平的乡规民约要用法律去约束改正,地方法院和法庭要开门受理农民土地权益案件,坚决打击侵权行为。提高是根本,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提升农民维权能力,自己的权益还得靠自己来保护,用乡亲们自己的话说“生伢儿不能光指望抱腰的用力”。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如何保护?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五权”容易受到侵害:一是农民集体所有权“有点虚”,二是土地承包权“有点轻”,三是流转收益权“有点低”,四是话语权“有点小”,五是合作利益权“有点险”。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如何保护?
如何维护和发展农民权益,是我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华丰探索给我们以很多启示。确权是基础,土地承包权要明确到田块、到家庭、到人,要发证到户。维权是关键,既要维护方方面面的权益,包括受让主体的权益,更要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有作为,对于侵害农民权益的重大案件要严肃查处。规范是重点,规范流转行为,规范经营行为,规范合作行为,规范产业化行为,只有规范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权益受侵害。平台是保障,县乡要建立健全流转机构和纠纷调处机构,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方便办事。法规是后盾。实践检验有些法律条款要完善,有些政策性法规要修改,有些显失公平的乡规民约要用法律去约束改正,地方法院和法庭要开门受理农民土地权益案件,坚决打击侵权行为。提高是根本,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提升农民维权能力,自己的权益还得靠自己来保护,用乡亲们自己的话说“生伢儿不能光指望抱腰的用力”。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权益?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权益?
应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应当本着公平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不搞强权政策,不阻碍和强迫农民的土地流转;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应当做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工作。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怎么样保护农民权益?
作者: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谢俊奇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当时条件的限制,我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滞后,土地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侵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情多有发生。明晰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重要。
切实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完善相关政策。认真总结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切实保护合法的土地权益,打击违法违规用地。
加快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要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要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总登记及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建立地籍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维护农民权益应及时公开相关征地信息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作为被征收土地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依法要求政府公开相关征地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注重农地征收中的信息公开,从而更好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案情
1999年,村民刘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农业种植,期限为30年。2011年,甲县政府因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刘某承包的土地在此次征地范围之内。2011年9月2日,刘某向县政府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和安置补偿方案等信息。2011年9月9日,县政府办公室进行了书面回复,告知刘某到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查询。2011年9月20日,刘某申请行政复议。
刘某称,尽管县政府进行了书面答复,但自己根据其告知的方式和渠道未获得有关的信息,应当视为县政府没有答复。
保障农民权益是农村土地改革重点
在东北产粮大县走访,一个个现代农业园区非常壮观:上万亩农田成方连片,灌渠联网、道路成环。说起效益,当地领导兴致勃勃:“大公司运作,规模化经营,1斤有机大米能卖到40元!”效益这么好,农民能挣多少?领导说,地流转给公司,农民拿着地租,还能去园区上班,相当于挣了两份钱。问起村里的农民,他们却不买账。农民抱怨,一亩地就几百元租金,公司赚再多,也跟农民没关系。再说打工,现在种地都是机械化,上万亩用不上20人,这么多人哪能都去呀?
1、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特殊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
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当前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一方面,不少地区的人地矛盾空前紧张,“农地细碎分割,经营规模太小,造成生产效率之低落”;另一方面,不少地区却出现了耕地的大量抛荒弃耕,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明显下降。土地流转应先保障农民权益,不但是市场经济在农村延伸的必然要求,还是进一步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然选择。
但是,土地流转在实践中却成少数人的盛宴。一些地方的土地市场秩序混乱,非法占地、非法入市的问题相当严重,利用土地牟取暴利已经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寻租”的手段。在一些地方,农民拿着土地被圈占后不及应得1/10的补偿,沦落为失地的流民。这并不是个别现象。数据显示,2012年流转入企业的土地面积同比增长34%,2013年同比增长40%。而土地流转纠纷也居高不下,仅去年全国就受理18.8万件。究其原因,是一些领导干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认识上有偏差,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务院强化“三权” 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农民”能否避免“净身出户”,关键在于农民“三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关系呈现了“在地”与“不在地”两种类型,根据人与土地的关系,土地权益可以分为“在地”土地权益和“不在地”土地权益。在村庄居住并拥有的土地权益为“在地”权益,“不在地”权益主要是指居住、生活或工作地与其应拥有的土地权益不在同一处所的情形。
随着城镇化进程和人口迁移,“不在地”土地权益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但是“不在地”土地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在地”土地权益的保护程度是检验农地确权强度的重要指标。三十多年来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表明,强化“不在地”土地权益的保护,需按照产权保护的基本逻辑,进一步深化农地确权改革。
在观念上需要澄清认识,处理好两大关系。一是身份权与财产权的关系。长期以来农村身份权(成员权)与财产权纠结不清,现在令人困扰的成员权问题源自计划时期的集体权利结构安排。如果将成员权与财产权继续混在一起,因成员数量的增减,土地价值的增减,土地配置也必然长期处在动态调整之中,农村基本的经济生活将会成为“子子孙孙无穷尽也”的非稳定状态。隔三差五的调整分配土地,现实操作中也会带来很多矛盾和冲突。一些已经进城的人,为了保证原有农村房产被征后得到足够的补偿,千方百计将户口转回农村,一些农民为了拆迁后多分房产,甚至上演假离婚的闹剧,这些无奈之举正是现行户籍制度下身份权和财产权混合的结果。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在形式上是按家户制度到位的,在农村子女外嫁时进行必要的分割交易,以解决外嫁女“不在地”土地权益的保护问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应该是以土地权益的权重确定,而不应该以村庄成员权确定。
刘庆斌:从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推进土地流转
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成为社会各方争论的焦点。近年来,与工业化、城镇化特别是与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相适应,农村土地流转明显加快。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民承包地流转面积3.4亿亩,流转比例达到26%。总体上是平稳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以吸引投资、建设重点工程为名,无视农民意愿与权利,依靠行政命令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许多工商企业为获取最大利益,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加剧了土地“非农化”“非粮化”;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地方存在盲目求大、求快倾向,超越了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农民的接受程度,等等。所有这些,显然都有碍于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
土地问题是农民最核心的利益问题。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农村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关系。土地经营权流转,本质上就是农户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30多年来我国农村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就是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农民的利益诉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国是个人口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任何时候都要把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没有粮食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如果我们不能保证把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上,就必然受制于人。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农民可以“非农化”,但耕地不能“非农化”,更不能“非粮化”。否则就会危及18亿亩的耕地红线,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隐患。
在当下农村,许多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最头疼的就是土地纠纷,而最难化解的也是因土地引发的各种矛盾。农村土地纠纷往往具有群体性,一旦处理不慎,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因为大规模土地流转而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应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反思。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及村委会的法治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还有一些村委会存在肆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频繁发生,引发干群矛盾,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再是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土地效益的提升,许多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选择了“亦工亦农”工作方式,农忙时回家种地,农闲时到城镇打工,对土地的渴求加剧引发各种纠纷。
流转土地要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笔者的老家在陕西省渭北某县的一个村,不久前回乡听到一桩当地发生的土地流转流产的事件,值得深思。
事情是这样的:该庄由北村、南村和窑头三个自然村组成,10个村民小组,共2600多人。某企业做通了村组干部的工作,流转了北村一、三、四组300多亩耕地,这是全村最好的一片耕地,每年每亩流转费350元,在当地也算基本合理。
该公司在建设设施农业时,部分村民觉察到一些端疑,经过调查发现了村干部有联合企业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结果引发群众不断上访,并引起当地政府重视着手调查处理。最后,公司只流转了一组的耕地,三、四组已流转的耕地又退给村民,村干部被免职,公司只开发一组的耕地,经营规模受限,也造成经济损失。
当前土地流转制度与农民权益保护研究(2)
来源:安徽农业科学
2.3农民工土地权益保护形势严峻由于我国严格城乡二元户籍体制,严重限制着农民工转变成城市居民的可能性,因此导致农民工进城务工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尽管农民工在农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经过流转后他们不可能再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工在城市一旦失业后,返乡后将会面临着无地可种的局面,完全失去生活来源,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截至目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总规模达到几千万人,但是目前我国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农民工在城镇工作难度较大,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此,中共中央、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近10年来,我国农民工数量呈上升趋势,因此农民工的土地权益问题也将变得愈发严重。
3土地流转制度与农民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3.1加强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加快培育土地转让市场,依法设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不仅关系到农民自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所以在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市场要求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一套规范、具体、可操作的土地流转程序,防止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确实保证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不受剥夺、不受截扣和克扣。把土地的流动性和使用权稳定性长期统一起来要靠市场交换而不宜靠行政定期调整。而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必须有市场的主体和客体(要求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人是土地市场的主体,作为商品流转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市场的客体)。另外,政府可以设立或者经颁发执照允许部分组织成立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此种中介机构主要负责收集待流转的土地信息,供有需要者查询。此种中介机构只作为土地市场主体双方的联络者,土地流转协议宜在土地市场主体双方根据有偿转让、自愿成交的原则下订立,中介机构不宜过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