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基准地价
土地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也就是说,基准地价是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及成熟程度确定的最低土地指导价格,任何形式的转让都不能低于该区域的土地基准地价。它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价和进一步评估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基础,是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地产税的依据,也是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投资的决策参考。土地基准地价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城市的发展状况及区域的成熟度而发生变化。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是一项应用性强的工作,是由各地政府土地管理的有关部门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而土地分等定级则为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定期修正和公布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奠定了基础。
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新绛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公告【2016】
新绛县人民政府对新绛县城区规划范围内26.24平方公里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予以更新,新基准地价从2016年元月1日公布实施。
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2008)
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建政文【2008】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从2005年基准地价调整至今,随着建宁县社会经济发展,城区规模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带动房地产产业迅速发展,房价、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城区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土地区位条件发生了明显变化,原先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已不适应地产市场管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及土地市场管理客观要求,并有效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凸显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现实性、指导性,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积极服务于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研究,现将新一轮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修正幅度公布实施,以此作为评估土地价格、征收土地有关税费的依据。本次调整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有效期3年,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及生态新城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公示(2016)
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及生态新城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公示
根据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规定和城市发展需求,2016年,我市对城区、矿区、郊区及生态新城城镇范围内共190.55平方公里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修订,更新结果已经市政府阳政发[2016]34号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公示。
阳泉市2016年基准地价更新结果
一、阳泉市2016年基准地价表
保山腾冲市城区及一般建制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2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保山市腾冲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性用地需求越来越多,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日趋活跃。原执行的腾冲市城区及一般建制镇土地基准地价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省、保山市的安排部署,我市对上述区域范围的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了定级测算和更新,并通过省市评审验收。经研究,现将更新后的腾冲市城区及一般建制镇土地基准地价通知如下:
一、更新后的腾冲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
(一)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测算范围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乡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2015)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乡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尤政文〔2015〕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准地价更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203号)要求,我县新一轮城(镇)乡基准地价修订成果已经三明市国土资源局验收通过(明国土资〔2015〕136号)。经研究,决定对修订后的城(镇)乡基准地价进行公布。本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乡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尤政文〔2012〕217号)停止执行。
关于公布清徐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公告 清政告字【2015】1号
清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徐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公告 清政告字【20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规定和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迅速发展形势的需要,我县于2014年7月完成了清徐县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2014年7月21日通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专家验收组验收合格,经清徐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公告(2008)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完善漳州市区土地价格体系,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特制定《漳州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现公告如下:
一、《漳州市区土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北至北环城路,包括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龙文区块(原龙文开发区)和朝阳镇区;东至东外环路,包括龙海市的长洲片旅游度假综合开发区;西至金峰经济开发区;南至南环城路,包括龙海市九湖镇、颜厝镇的市区规划范围。
二、土地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2007年1月1日。
淮安市区土地基准地价2011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
淮政发〔2011〕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安市市区基准地价曾于2008年对社会公布,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建立全省城镇地价季度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64号)文件要求,2010年4月进行了全面更新,2011年6月通过省专家组验收。经研究决定,现将淮安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向全社会公布。
关于调整东宁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2015年版)
关于调整东宁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东政发〔20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县土地资产管理,强化地价对土地供需平衡的调控作用,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宁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意见,经县政府第15届26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对我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林甸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2014年版)
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林甸
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林政发〔2014〕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资产权益,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和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3〕20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开展了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其成果已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审查验收,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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