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宁夏全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20年6月4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对于这一通知,该如何解读呢?
一、调整宁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为妥善解决宁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2014年,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允许按征地时的年龄一次性趸缴5年、10年和15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按12%给予补贴,个人缴纳8%。此项政策为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2016年底,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提出“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趸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019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19年度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排查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全国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了通报,确定我区2017年和2018年度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人数为1.79万人,经核查,这些人员均是被征地农民。《通报》明确要求各地立即纠正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行为,且自2019年起,对排查确定的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数,在核定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资金下拨人数及安排中央财政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助资金时予以扣减。我区目前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在超龄人员参加“职工保”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方面与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要求不符,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