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自1989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今已有27年,其间,在1998年进行了首次调整,并于2007年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执行至今,已历时9年。现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快速发展变化的国情、省情、市情形成了较大反差,亟需结合当前实际与发展态势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地段税额标准进行全面调整,以利于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国家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的功能和作用,并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体现税收公平公正、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创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东川区;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安宁市、嵩明县、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于日前下发批复文件,对昆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和税额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昆明市城区划分为五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至22元;市城区部分以外的呈贡区、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8元、10元;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8元;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7元;安宁市划分为四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至6元;各县城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建制镇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昆钢工矿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4元,其他工矿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