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法律要求和办理程序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第56条和《城乡规划法》36—43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的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改变用途批准文件,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