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
划拨土地是指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如果面临征收,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想要用划拨土地抵押贷款可以吗?
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鸡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
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鸡政字〔2017〕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魏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魏政字〔2017〕63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魏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9月27日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全文)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号)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种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缴纳征地成本价和办理土地证的税费后确定的价格缴纳相关费用后,政府以此成本价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问: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答: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权划拨与房地产开发的具体实施方法
关于土地使用权划拨与房地产开发的具体实施方法:
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乡房地产开发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具体实施方法
房地产开发具体实施方法
一、 【开发原则和总体规划】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二、【出让开发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010年】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与划拨有关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但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国有土地划拨中如何落实土地使用标准?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9号令),将划拨供地的范围作了细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可以说,相对于出让、租赁等有偿供地方式,划拨供地属于土地资源的政府行政配置,价格机制基本不发挥作用或作用十分有限。那么,要节约集约利用划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的控制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一般来说,在划拨供地、用地过程中,应当在以下3个环节对标准的落实严格审核把关与监督管理。
预审环节
解决供不供地,如何供地与供多少地
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
一、办理流程
1、土地使用者需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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