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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低效用地?有哪些类型?界定标准如何规定?

来源:土流网2018-08-21 11:28:20

什么是低效用地?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那么低效用地有哪些类型?界定标准如何规定呢?

一、低效用地的范围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二、低效用地有哪些类型

1、低效产业用地指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业用地;列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计划,待搬迁及“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指标较低的产业用地;废弃露采矿山用地。

3、旧城用地指: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不具有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按片区实施改造的旧城区、城中村、危旧房用地。

4、旧村用地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需要改造的村庄用地。

5、低效商业用地指: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土地利用强度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

6、其他低效用地指:除以上四类以外的利用效率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可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

三、低效用地如何界定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低效产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下同)、低效商业用地、旧城用地、旧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五类。

四、最新政策:国土资源部启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确定在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十省(区、市)开展试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意见》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的决策部署为指引,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要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有效激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试点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规范运作、实事求是”,“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公众参与、平等协商”五大基本原则。

《意见》要求,严格界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在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的前提下,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功能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等部署,确定试点范围,坚决防止盲目大拆大建,造成新的浪费。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下列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可列入试点范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试点地方要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做好土地确权、上图入库与在线备案工作。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土地权益争议,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地块,方可列入试点。

《意见》强调,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统筹,在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衔接的前提下,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要鼓励和引导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政府储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规范城镇低效用地补偿,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民主协商、严格监督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据了解,试点省份将按照《意见》的规定,选择1~2个市(区)作为试点城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同步开展城镇低效用地上图入库工作,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开展试点。部将指导各地开展试点政策风险评估,对于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措施,保障试点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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