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2018-08-14 14:31:45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参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3、《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5、《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石政办函〔2016〕33号)
二、征收批准文件
(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2〕38号);
(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函〔2017〕15号);
(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保晋南街项目房屋征收计划延期的通知》(石政函〔2018〕26号);
(四)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保晋南街旧城区改造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石发改函证〔2012〕26号);
(五)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证明依据有关情况说明;
(六)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保晋南街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房征函〔2012〕第016号);
(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用地红线图及总平面图。
三、房屋征收范围
??南地块范围四至:北至宝仓北区,南至东龙花园、市蔬菜公司宿舍,西至南长街,东至保晋南街;北地块范围四至:北至人寿大厦、市物资回收总公司、河北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南至安华胡同、石家庄铁路计量中心站,西至南长街,东至石家庄车辆段、石家庄铁路物资供应段(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七、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公摊补助
1、公摊补助系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的套型公摊补助系数0.1585;非成套多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0.1710;非成套低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0.1951;非成套平房公摊补助系数0.2617。
2、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原地拟建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公摊补助系数。
(四)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其他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助费
2、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0元/㎡为标准,按一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5元/㎡/月,一次性计发12个月。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一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一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一次计发。
(6)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一次计发。
(7)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一次计发。
3、搬迁奖励
(1)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5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3)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6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的以单元为单位、平房或非单元二层的以排或自然院落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4、货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补助费。
(五)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安置原则
等价值量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位于项目规划范围内:回迁区域新建1、2、3、4、6、13、14、15号高层住宅楼房,2号高层办公楼房(详见户型图)。
3、产权调换优惠
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楼进行产权调换,可享受以下优惠:
(1)等价值量部分在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1200元/㎡(不计算楼层差价);
(2)超出等价值量面积扩房30㎡以内部分(含30㎡),按5700元/㎡计算(不计算楼层差价);
(3)超出等价值量面积扩房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不计算楼层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办公楼进行产权调换,可享受以下优惠:
(1)等价值量部分在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1200元/㎡(不计算楼层差价);
(2)超出等价值量面积扩房30㎡以内部分(含30㎡),按2500元/㎡计算(不计算楼层差价);
(3)超出等价值量面积扩房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不计算楼层差价)。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附后
5、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6、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0元/㎡为标准,按二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发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5元/㎡/月为标准计发。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时止,最终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多退少补。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因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二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二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二次计发。
(6)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二次计发。
(7)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二次计发。
7、搬迁奖励
(1)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2)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第31至6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15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5000元;
(3)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6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的以单元为单位、平房或非单元二层的以排或自然院落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将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九、公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施征收补偿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装饰装修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补偿,无约定的据实补偿给出资人,搬迁奖励及其他补偿归承租人享有。
十、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一)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且他处无住房,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查核实后,在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二)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长期居住,存有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等情况的,由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三)棚改居民家庭它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平方米计算给予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五)临街一层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手续齐全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
(六)如被征收人自愿不领取房屋征收部门付给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12个月)、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费、电器迁移费和搬迁奖励的,该部分金额可按上浮15%后抵顶差价款。
十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规定,按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1号办公楼。
十三、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首次计发12个月)、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移机费和搬迁奖金等费用。需要交纳的差价款,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十四、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公产住房使用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公证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要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8年8月
8月14日,新浪乐居获悉,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保晋南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018]第2号。《公告》对保晋南街项目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公示。
公告原文如下: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参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3、《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5、《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石政办函〔2016〕33号)
二、征收批准文件
(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2〕38号);
(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函〔2017〕15号);
(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保晋南街项目房屋征收计划延期的通知》(石政函〔2018〕26号);
(四)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保晋南街旧城区改造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石发改函证〔2012〕26号);
(五)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证明依据有关情况说明;
(六)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保晋南街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房征函〔2012〕第016号);
(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用地红线图及总平面图。
三、房屋征收范围
南地块范围四至:北至宝仓北区,南至东龙花园、市蔬菜公司宿舍,西至南长街,东至保晋南街;北地块范围四至:北至人寿大厦、市物资回收总公司、河北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南至安华胡同、石家庄铁路计量中心站,西至南长街,东至石家庄车辆段、石家庄铁路物资供应段(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七、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公摊补助
1、公摊补助系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的套型公摊补助系数0.1585;非成套多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0.1710;非成套低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0.1951;非成套平房公摊补助系数0.2617。
2、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原地拟建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公摊补助系数。
(四)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其他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助费
2、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0元/㎡为标准,按一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5元/㎡/月,一次性计发12个月。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一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一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一次计发。
(6)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一次计发。
(7)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一次计发。
3、搬迁奖励
(1)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5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3)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6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的以单元为单位、平房或非单元二层的以排或自然院落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4、货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补助费。
(五)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安置原则
等价值量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位于项目规划范围内:回迁区域新建1、2、3、4、6、13、14、15号高层住宅楼房,2号高层办公楼房(详见户型图)。
3、产权调换优惠
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楼进行产权调换,可享受以下优惠:
(1)等价值量部分在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1200元/㎡(不计算楼层差价);
(2)超出等价值量面积扩房30㎡以内部分(含30㎡),按5700元/㎡计算(不计算楼层差价);
(3)超出等价值量面积扩房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不计算楼层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办公楼进行产权调换,可享受以下优惠:
(1)等价值量部分在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1200元/㎡(不计算楼层差价);
(2)超出等价值量面积扩房30㎡以内部分(含30㎡),按2500元/㎡计算(不计算楼层差价);
(3)超出等价值量面积扩房30㎡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不计算楼层差价)。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附后
5、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6、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0元/㎡为标准,按二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发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5元/㎡/月为标准计发。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时止,最终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多退少补。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因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二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二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二次计发。
(6)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二次计发。
(7)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二次计发。
7、搬迁奖励
(1)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30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2)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第31至6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奖励150元/㎡;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5000元;
(3)自签约通知所载明的签约之日起6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的以单元为单位、平房或非单元二层的以排或自然院落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将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九、公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施征收补偿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装饰装修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补偿,无约定的据实补偿给出资人,搬迁奖励及其他补偿归承租人享有。
十、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一)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且他处无住房,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查核实后,在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二)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长期居住,存有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等情况的,由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三)棚改居民家庭它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平方米计算给予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五)临街一层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手续齐全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
(六)如被征收人自愿不领取房屋征收部门付给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12个月)、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费、电器迁移费和搬迁奖励的,该部分金额可按上浮15%后抵顶差价款。
十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规定,按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1号办公楼。
十三、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首次计发12个月)、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移机费和搬迁奖金等费用。需要交纳的差价款,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十四、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公产住房使用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公证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要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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