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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转让、继承、互换、赠与、离婚析产而获得的宅基地如何办理确权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8-07-17 09:57:31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因转让、继承、互换、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会导致不动产权利的转移,那么这些情况下如何办理确权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转移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5、宗地红线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

6、房屋平面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含测绘报告、房屋调查表));

7、《契税完(免)税或不征税凭证》。

(一)转让转移登记

村(居)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转让而发生转移的,受让人为本村(居)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于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成员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不动产转让合同;(2)受让人属于名录库成员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出具);(3)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交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互换转移登记

村(居)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互换而发生互换转移的,互换方为本村(居)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互换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不动产互换合同;(2)互换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三)继承转移登记

宅基地因继承而发生转移(含遗赠)的,或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继承而发生转移(含遗赠)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继承或遗赠的公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赠与转移登记

村(居)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赠与而发生赠与转移的,受赠方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因共有人中一方死亡发生继承,其他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共有人同意赠与给继承人的不受此限制),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不动产赠与合同;(2)受赠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因共有人中一方死亡发生继承,其他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共有人同意赠与给继承人的无需提供);(3)赠与方和受赠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五)析产转移登记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因夫妻关系或离婚析产发生析产转移的,拟登记方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析产转移登记的不受此限制),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析产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析产协议;属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夫妻析产协议;属离婚析产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房地产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2)拟登记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析产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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