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农业厅2018-07-02 10:03:21
6月29日,海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制定印发《2018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在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品牌认证、农业品牌认定、农产品品牌营销推介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农业经营生产主体和市县政府,即日起可申报品牌农业发展资金。
其中,农业标准化建设方面,2017年度经省农业厅申报,通过农业部认可、公布的农业标准,奖励30万元。2017年度被农业部认定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正常生产,近3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产品通过农业部“三品一标”任一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奖励50万元。
农产品品牌认证方面,我省加大力度奖励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企业和证书持有人。其中,2017年完成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证书持有人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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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如下: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琼农字〔2018〕97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财政局,有关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3〕70号)精神,提高品牌农产品质量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农〔2014〕846号)规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8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申报。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选定“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品牌认证、农产品品牌建设、名牌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营销推介”等五大项目部分内容进行奖励。现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申报内容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表格下载。申报书统一在海南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一式4份)。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科研院所)向工商注册所在市县(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按生产基地所在市县)农业、畜牧、热作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不能在多个市县重复申报,省(部)直属科研院校所属单位经院(校)初审后向省农业厅申报。
(三)初审报送。市县相关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未设立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初审)。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市县财政部门将推荐文件、本级公示证明材料、3份申报材料(共4份、市县农业部门留存1份)于7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受理。
(四)业务复查。省农业厅根据市县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分发厅机关业务处室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送省农业厅评审领导小组。
(五)综合评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复查结果,召开评审会,对申报内容和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时发现的疑点由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核实。
(六)审核公示。省农业厅将综合评审结果及拟奖励申报项目送省财政厅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将拟奖励的申报项目在海南农业信息网、海南省财政厅对外门户网、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厅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各市县和省直属相关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要求,将资金统一拨付市县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和市县直属相关预算单位,再由市县相关农业主管部门转拨给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部直属单位或省属非预算单位的科研院所获得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省农业厅,再由省农业厅转拨。
四、有关说明
(一)本指南奖励的对象是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科研院所)和市县政府,申报主体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其所申报项目内容,不具备该类经营范围的不得申报。农产品营销推介会展促销所指品牌农业企业范围包括省级以上热作标准化示范园、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省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园、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被评为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通过农业部主导的“三品一标”认证或海南省农业厅评选认定的海南名牌农产品农业生产企业。
(二)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累计申报奖励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2018年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为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同一申报项目、同一申报内容2014、2015、2016、2017年已经获得本资金奖励的,或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获得同等额度奖励及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少于本指南申报额度的可以申报差额奖励资金,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三品一标”认证奖励五年执行期内遵循就高原则,即同产品已经获得高标准奖励的,不得再申报低标准奖励,设有前置条件的申报项目,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日期。
(四)各部门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3年内不能申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各农业行业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积极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初审(市县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初审分工按照品牌农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省级审核工作结束后,省财政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后,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执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奖励资金执行情况。
(六)申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活动经农业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查实的,不给奖励;生产的产品被农业部、省农业厅质量安全监测通报含有使用禁用农药、农药残留超标以及使用违禁兽药、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给奖励;申报主体3年内不能申报。
(七)评审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质量处、种植业处、农经处、市场处、畜牧业处、科教处、投融资处、农产品加工处、对外合作处、兽医处、饲料兽药管理处、行政审批办等部门组成。结合工作需要,可邀请2-3名专家参加评审指导,监督组由省农业厅机关纪检组和计财处负责。省农业厅各业务处室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口复查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并对复查结果负责。
(八)申报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五、联系方式
省农业厅质量处电话:65310294
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电话:65203110
省财政厅农业处电话:685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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