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都区政府2018-06-25 17:22:42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新都区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成都市新都区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
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精神,根据《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五年规划(2017-2021年)》、《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成办发〔2017〕2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有关工作要求,就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区住房租赁市场,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新都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范成北新中心城区”目标,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新市民居住需求、吸引优秀人才安居为主要出发点,增加供应与支持消费并行,盘活存量与优化增量并举,政策扶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创新我区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多部门联动规范管理,健全区保障、镇(街道)实施、社区自治管理的规范管理体系。将住房租赁相关服务进驻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供来区人员登记、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构建规范管理机制
(一)部门职责分工
1.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房管部门负责推行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制定住房租赁行业规范管理文件,公布市场相关信息,构建全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对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和租赁当事人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财政部门负责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房屋租赁企业及承租人提供金融服务,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由国有公司开展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消防等隐患。
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住房租赁的税收征收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防控和处理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市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无照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负责查处权责范围内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负责建设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房管部门推送的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和租赁当事人失信行为进行公示。
大数据和电子政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行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规范管理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提供支撑。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住房租赁纠纷的法律服务调解机制,为住房租赁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按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有关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相应提取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当年招生入学政策、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办理符合入学条件的我区户籍承租人子女及非我区户籍来区人员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人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国土、建设、农林、人社、民政、规划、商务旅游、卫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住房租赁规范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四级管理体系
2.建立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市场质量监管局、区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区司法局、区农林局、区民政局、区商务旅游局、区教育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都管理部、各镇(街道)组成,统筹协调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等工作,运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加强对我区租赁住房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疑难、复杂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各类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3.镇(街道)承担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具体工作。各镇(街道)作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接公安、房管、人社、卫计、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委托,开设办事窗口,运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等一站式服务;负责住房租赁信息收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老旧院落和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及房产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抓好网格化管理,运用辖区网格员、物管人员,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来区人员登记,配合对租赁住房内发生的治安、消防等违法案件进行应急处置,租赁住房内发现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4.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施住房租赁自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住房租赁规范管理工作,指导社区网格员、物业人员充分发挥其基层情况熟、掌握信息快的优势,收集市场主体的意见,摸清辖区住房租赁的情况,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协助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发现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处罚及矛盾纠纷问题的稳控、上报工作。
三、加快发展的相关举措
(一)住房租赁和来区人员信息采集
5.完善信息采集机制。镇(街道)和房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小区和条件具备的老旧院落成立业主委员会(院落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老旧院落门卫,完善小区和老旧院落安防系统,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识别和登记。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时报送租赁住房和来区人员的动态信息,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院落由网格员定期报送租赁住房和来区人员的动态信息。从事房屋租赁企业需及时申报办理租赁备案。[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房管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6.明确中介报送责任。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服务”出租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经中介机构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向中介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网格员核实后报送信息。[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二)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
7.加强部门信息共享。镇(街道)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汇总、核实住房租赁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推送来区人员信息,定期向房管部门报送住房租赁信息。房管部门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定期推送至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提供的信息平台,公安、税务、教育、卫计、公积金中心等部门通过信息平台自行查询、提取相关信息,方便来区人员办理各类住房租赁相关事项。[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成都公积金中心新都管理部,区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三)明确不得出租住房的范围
8.明确不得出租的范围。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基本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被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3)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4)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5)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6)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7)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住房对外出租时,应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核实,通过核实编制统一的房源信息编码,租赁当事人不得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外发布不得出租的房源信息。[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
(四)规范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9.规范订立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2)住房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租赁用途、租赁面积、居住使用人数和装修约定;
(4)住房租赁期限、交付日期及续租约定;
(5)租金、押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6)物业服务费及水、电、气、通讯等费用的承担;
(7)住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住房返还时装修状态及添附物的处置;
(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10)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推行《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指导文本,鼓励租赁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指导文本签订合同。[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市场质量监管局,区发改局,各镇(街道)]
10.鼓励稳定租赁关系。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长期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登记备案且实际履行的,可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
(五)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11.促进租赁备案工作。租赁当事人应按照《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40号)文件要求,在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租赁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网格员、物管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住房已出租但未登记备案的,应提示并告知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凡通过中介机构订立租赁合同时,租赁当事人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当代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各镇(街道)]
12.下沉住房租赁便民服务。根据“四级体系、服务下沉”原则,继续授权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事项进驻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并指导各镇(街道)开展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各镇(街道)]
法律咨询等服务引进社区。建立租赁关系法律服务通道,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提供住房租赁法律服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镇(街道)]
(六)规范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
13.规范租金收取和支付行为。房管部门应定期发布住房租金水平信息,为住房租赁交易租金提供参考,租赁当事人可参考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并综合考虑其它因素,确定实际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责任单位:区房管局]
14.规范押金收取和支付行为。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方式和返还时间。除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责任单位:区房管局]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15.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推行支持住房租赁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公安机关按照《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签发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积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区教育局,成都公积金中心新都管理部,区卫计局]
本区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非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可在我区居住证所在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委编办,区房管局,各镇(街道)]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有关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我区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责任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新都管理部]
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健康促进、社区事务、科技申报、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文体广新局,区民政局,区科协,区司法局,成都公积金中心新都管理部]
16.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及承租人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金融办)]
1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支持。[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18.推进政策性保障型公租房货币化。在租赁补贴试点基础上开展提标扩面,逐步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财政局]
(八)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19.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新组建或依托现有国有企业组建区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市场质量监管局,区房管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局,区经信局]
(九)鼓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20.鼓励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完善配套、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的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房管局,区国土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
(十)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
21.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国有公司建设一批各类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租赁租房。在一定区域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建设自持性租赁住房,选择招拍挂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国土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各镇(街道)]
22.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开发企业合作,通过购买或租赁库存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对闲置的拆迁安置房,可适当装修,用于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合规的住房或农民合法合规的多余住房,可用于租赁。[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各镇(街道)]
四、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23.构建住房租赁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中,建立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等各类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将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主体纳入“红名单”,进行年度表彰并信用加分,优先享受优质服务和绿色通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社会公示,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市场质量监管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局,区规划局]
(二)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
24.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凡在我区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房屋租赁”“长租公寓”等内容的企业(含注册登记在外地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分公司),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手续。同时房管部门向其发放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用户名和密码,备案企业凭此用户名和密码在平台开展交易。[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市场质量监管局]
(三)明确住房租赁租住标准
25.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如改建住房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保障其合法权益。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26.最低人均租住面积。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27.加强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各镇(街道)]
(四)加强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
28.加强“非法群租”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运用住房租赁租住标准区分“合理合租”与“非法群租”等租赁行为,建立“非法群租”台账,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的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强化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各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非法群租”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各镇(街道)]
29.加大“住改商”“住改仓”查处力度。不得擅自将住房改变使用用途,违法改变住房用途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同时书面告知当地镇(街道),城市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尚未依法整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公安、房管、国土、市场质量监督、民政部门,暂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抵押登记、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规划局,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区国土局,区市场质量监管局,区民政局,各镇(街道)]
(五)规范住房租赁违规行为处理流程
30.发现。充分利用网格员队伍,将部分物管人员纳入网格员管理,镇(街道)要设立住房租赁监管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网格员、物管人员上报的住房租赁违法违规情况及群众的举报、投诉等,各镇(街道)要建立信息记录、分送、跟踪、反馈等制度。[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1.核实。镇(街道)接到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后,要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2.整改。镇(街道)要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向租赁当事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并明确告知逾期不整改面临的行政处罚或权利限制。[责任单位:具有执法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
33.处罚。相关责任人逾期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任单位:具有执法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34.出租人责任义务。出租人应当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对承租人使用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住房出租,出租住房不得违反住房租赁租住标准的相关规定。禁止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出租,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租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应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履行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督促住房使用人进行来区人员登记等责任义务。
35.承租人责任义务。承租人承租的住房如需转租或改造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对承租住房的使用安全负责,主动做好来区人员登记和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服从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管理。不得利用承租住房从事经营、违法犯罪等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36.中介机构责任义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依法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积极配合住房租赁规范管理工作。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及相关租赁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不得参与或教唆他人参与不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行为。
37.住房租赁企业责任义务。国有或民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机构应当查验承租人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展示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建设资质、建设进度等相关信息,提供的存量房源应通过平台核实,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38.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物业小区管理和巡查,认真落实来访人员询问登记制度,对出入小区的中介服务人员、住房租赁企业人员应查验实名工作牌并登记,及时报告住房租赁情况、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安全防火及其他特殊情况,切实履行住房租赁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报告等义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重要性,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规范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组织保障。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租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推进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各管理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分工,尽快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的支持政策及具体措施。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对相关管理部门和各镇(街道)的考核;切实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机构报送来区人员信息、住房租赁信息的激励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采取告知书、宣传手册、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住房租赁相关政策的舆论宣传,引导群众参与发展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共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成都市新都区开展住房租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成都市新都区开展
住房租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协调各方认真落实开展住房租赁工作过程中各方职能职责,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方式,促进全区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住房租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租赁住房的政策、法规,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我区住房租赁工作。组织研究全区租赁住房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对租赁住房政策宣传,定期通报全区租赁住房工作推进情况,指导、协调、督促和推进各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我区租赁住房规范、健康的发展。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城管局、区规划局、区卫计局、区司法局、区农林局、区民政局、区商旅局、区教育局、区公积金中心、各镇(街道)组成。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由房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会议议题并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收集并整理全区住房租赁工作开展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建立租赁住房报送制度;完成区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应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二)建立重要事项即报制度。对于区级相关部门牵头出台的政策文件、舆论媒体广泛关注的事项,应立即报送区联席办(区房管局)。
(三)建立总结督查制度。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对租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区联席办将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督查结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区联席办负责总结全区住房租赁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重要任务,是成都市人民政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的重要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各镇(街道)、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发会议通知、纪要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区财政局:负责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房屋租赁企业及承租人提供金融服务,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三)区房管局:负责对全区住房租赁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制定住房租赁行业规范管理文件,公布市场相关信息,对全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负责推行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构建全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对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和租赁当事人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消防等隐患。
(五)区发改局:负责牵头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区地税局、区国税局:负责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支持。
(七)区城管局: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防控和处理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八)区市场质量监管局:负责查处无照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负责查处权责范围内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负责建设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房管部门推送的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和租赁当事人失信行为进行公示。
(九)区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负责指导推行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规范管理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提供支撑。
(十)司法局:负责指导建立住房租赁纠纷的法律服务调解机制,为住房租赁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一)区公积金中心:负责按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有关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相应提取服务。
(十二)区教育局:负责我区户籍承租人子女及非我区户籍来区人员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人随迁子女,按照有关入学政策接受教育。
(十三)各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上报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相关工作,包括摸底调查、政策解读、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等日常工作。
国土、建设、农林、卫计、人社、民政、规划、商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开展住房租赁规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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