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湾区人民政府2018-01-03 10:54: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张湾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张湾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十三五”期间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一步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16〕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归集
第一条 张湾区人民政府授权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子公司“十堰市张湾区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扶贫投)作为张湾区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并由区扶贫投负责全区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条 区扶贫投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单独建户、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台账管理、精细核算。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区扶贫投开设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设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资金来源与使用进行分类记账。各乡(镇、街办)(以下简称乡镇)及项目实施单位也要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单独建账、封闭运行、台账管理、按资金投向进行分类、精细核算。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1.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2.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政府根据省财政厅下达张湾区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按照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纳入区级政府债务管理后,将资金拨付给区扶贫投。
3.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区财政。
4.专项建设基金。由省扶贫投按照省发改委的分配方案,直接拨付到区扶贫投的专项建设基金。
5.政策性专项贷款。由省扶贫投根据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拨付到区扶贫投的转贷资金。
6.区级统筹使用的其他相关资金。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搬迁资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7.贫困户自筹资金。农户自筹建房资金,纳入乡镇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账管理。
以上渠道筹措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除贫困户自筹资金外,全部拨付到区扶贫投专户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付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区政府依据易迁资金的统筹总量和各乡镇的易迁任务量等情况,以乡镇为单位下达资金使用计划,乡镇包干使用。乡镇在区政府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内,根据各项目建设单位的易迁任务及工程量等因素,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扶贫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由乡镇分配下达到各易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村)。
第五条 区扶贫投为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主体,要严格执行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和管理办法,健全区扶贫办审核机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安全运行、专款专用。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公示公告、绩效考评、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等法规制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资金支付、审核、审批流程,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益、效率。
1.资金申请。
(1)到户到人的资金:根据易迁项目补助资金的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张湾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及相关验收报告等报账资料,报区扶贫办审核。
(2)易迁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乡镇报账请款时,需按照《张湾区财政支农资金区级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张湾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同时还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报账凭证,包括:项目立项报告(或区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性投资审批表、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完税发票、监理部门出具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及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报告、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计决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时提供)、费用报销单等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乡镇审核。
2.资金审核。各乡镇依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报账申请及相关凭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集中报区扶贫办审核,并由区扶贫办在报账资料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出具资金审核意见函。经扶贫投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报账凭证、资料原件退回乡镇,复印件留存区扶贫办及区扶贫投。
3.资金拨付。
(1)到户到人的补助资金由乡镇直达易迁户的“一卡通”账户。
(2)拨付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及结算工程款。各乡镇持区政府资金拨付批件、区扶贫办的项目报账资金审核意见函等项目报账资料到区扶贫投申请拨款。区扶贫投将资金拨付至乡镇,乡镇及时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
4.严格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比例。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招标合同支付资金,项目开工完成工程量的50%,可拨付项目资金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审计完成后,可以支付至审定工程决算价款的95%;待项目质保期满后,经区精准扶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张湾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l.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补助。
2.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省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相关支出,如搬迁户后续产业扶持等。
第七条 农民自筹建房资金,由乡镇统筹用于贫困户建房奖励。
第三章 贷款贴息资金
第八条 中央财政承担贷款90%的贴息资金,区级财政承担贷款10%的贴息资金。
第九条 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由区扶贫投申报、区扶贫办审核后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办理。
第十条 贷款贴息资金支付。区财政按支出管理规定将中央承担的贴息资金连同本级承担的贷款贴息资金一并支付给区扶贫投;由区扶贫投按相关协议(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在中央贴息资金到位前,区政府可根据搬迁贷款实际发放情况,从提前下达的上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扶贫搬迁贷款予以贴息。待中央贷款贴息资金到位后,再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第十二条 中央贴息资金只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不超过3.5万元搬迁贷款的实际贷款发生额予以贴息。对拖欠银行本息所产生的加、罚息,中央财政不予以贴息。
第十三条 年度中央安排的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其他扶贫项目;结余贴息资金对应规模的搬迁贷款下年度实际发生后,区政府再安排贴息资金予以贴息。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从搬迁贷款发放之日起,到搬迁贷款还清之日止,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五条 偿还资金来源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资金、各级财政扶贫资金、搬迁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和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偿还分别按以下办法偿还:
1.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偿还。
2.专项建设基金,按相关管理办法偿还。
3.政策性贷款资金,按相关协议(合同)规定偿还。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按照权责对等、“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责任。
1.区扶贫办负责具体组织编制全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方案,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报账资料;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全程运行监管。
2.区扶贫投负责易迁资金的归集、专户管理,加强易迁资金监管,易迁资金信息填报工作。重点强化在资金拨付手续齐备、有效的条件下,拨付资金的及时性、资金拨付程序的规范性;会同区扶贫办加强易迁资金使用、会计核算和报账程序的规范管理。
3.区财政部门负责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监管,配合扶贫办加强贷款贴息资金监管。
乡镇财政实行财政专管员制度,加强现场巡查、实地核查、项目督查,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监管作用。
4.区发改部门负责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的监管。
5.区国土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资金的监管。
6.区审计机关加强易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7.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负责组织易迁项目实施,落实资金、项目两个管理责任,组织汇总上报易迁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报账凭证、监管资金使用。防止项目资金滞留现象的发生,确保资金使用有效合规;定期填报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拨付进度等相关数据。
8.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所在村,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实施方案和数据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同时做好竣工项目档案资料归档、移交和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第六章 建立考核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区政府对于资金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乡镇(部门),予以通报表彰,优先安排相关资金;对于不履行监管职责、资金管理混乱、资金使用违规违纪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审查核实的乡镇(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区扶贫投负责解释。原《张湾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16〕47号)、《张湾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拨付报账管理(暂行)办法》(张扶指发〔2016〕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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