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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来源:黄坑镇2016-12-14 09:42:02

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坑镇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2016〕37号

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坑镇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黄坑镇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镇的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2〕268号)及《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2013〕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参照武夷新区征地等工作的实施办法,结合黄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类别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征收耕地:征地补偿费按每亩耕地统一年产值1455元的26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10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15倍补助,青苗补偿费按1倍补偿〔商品菜地(包含烟叶)每亩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二)征收经济林地(茶、果、葡萄、竹园):根据地类现状,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的70%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前四年平均亩产值(水果为1398元/亩、葡萄为3235元/亩、茶叶为1853元/亩、竹林为1510元/亩)的5倍补助;青苗补偿费,已投产的果树、茶叶、葡萄园按平均亩产值的6倍补偿,竹林地按平均亩产值的2倍补偿,幼果园(含葡萄)青苗按种植工本费(780元/亩)的2倍补偿。

耕地范围原则上以2008年土地第二次调查图为依据,对于2008年以后连续种植3年以上的水田、菜地、粮食作物用地按耕地标准补偿。

(三)征收非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的40%补偿;安置补助费,按非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的50%补助;青苗补偿费,成熟林按亩材积值(松杂木3357元/亩,杉木4028元/亩)的30%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值的60%补偿,幼林地按造林工本费(840元/亩)的2倍补偿。生态公益林按用材林同类标准的6倍补偿。

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和采伐手续。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四)征收农村道路用地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的40%补偿。

征收未利用地、农村公路用地和居民点用地,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的15%补偿。

(五)路渠、沟等公共生产用地归村集体所有,河流水面、滩涂属国有土地。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的地下长途光缆、电线等设施,一律由权属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自行迁移,其迁移费用参照宁武高速公路杆线迁移有关标准或投标价给付。

三、项目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用地由使用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制定土地复垦方案,按土地复垦方案中测算的复垦费用向建阳区国土资源局预缴土地复垦保证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使用。

(二)临时用地按实际的使用年限(含复垦整治期限)逐年支付同类土地平均年产值的1倍补偿,使用林地的还要缴纳植被恢复费。

(三)临时用地埋管部分,除支付青苗补偿费及按实际使用年限(含复垦整治期限)的土地租金外,还应一次性支付按同类土地平均年产值6倍的土地补偿费,补偿范围须严格界定。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与建阳区国土资源 (林业)局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复垦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区国土资源 (林业)局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水面养殖补偿:水面养殖每亩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水面养殖承包经营权的解除按照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予以补偿,其相关养殖设备、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予以合理补偿。

五、水电站补偿:由取水方与水电站认可的具备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对相关电站由于引调水造成的电量损失进行计算,予以合理补偿。

六、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房屋附属物等设施的拆迁补偿参照武夷新区拆迁补偿标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新增加的征地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由有关单位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报区政府审批确定。

八、征地补偿费统一由国土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必须不少于7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没有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或组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迁单位(农民)的补偿费。

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九、征地数量、地类等的确认以村委会为单位,会同镇人民政府、村民小组等相关人员,配合放样单位,认真记录,做到当日签字,确认现场地物及统计核实,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然后填写《征地补偿发放清册》及分配方案报镇政府,经南平市麻阳溪引调水有限公司复核确定无误后,进行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与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发放清册和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上报国土部门,依法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如有异议或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按规定程序召开听证会,确保征地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十、在政府发布征迁通告之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内任何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一、在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时拆迁,逾期不迁移的,依法处理;阻挠征地工作,围攻、殴打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征地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征地补偿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征地补偿标准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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