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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贵阳楼市新政:购买新房3年内不得转让 严防地价过快上涨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2018-05-14 13:38:42

2018年5月1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做好土地供应,完善住房供给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严格限制投机炒房等行为。

通知中要求做好土地供应管理,各区(市、县)和开发区要结合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其中,白云区要显著增加供地,同时加快供地节奏;观山湖区、乌当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增加供地。

各部门要求合理确定新增住宅供地价格,避免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建立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严防地价过快上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其次,完善住房供给结构,严格限制投机炒房行为。明确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要求、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偿债能力审查等要求,严厉打击“首付贷”、“假按揭”等行为。

为切实稳定住房价格,通知中表示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住宅楼盘表一房一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每套住宅的销售价格应与申报价格相对应,企业不得擅自调整住宅的预售许可申报价格。

在公积金政策方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追加该套住房的首付。职工家庭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通知中还表示将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整治力度,大力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

附政策原文内容: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障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土地供应管理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各区(市、县)和开发区要结合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其中,白云区要显著增加供地,同时加快供地节奏;观山湖区、乌当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增加供地。

(二)由市国土、土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负责,合理确定新增住宅供地价格,避免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建立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严防地价过快上涨。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市各职能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二、完善住房供给结构

结合“爽爽贵阳”的城市定位,构建符合贵阳市实际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体系,引导好市场预期。中心城区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弥补租赁市场短板,为困难群体解决住房问题增加渠道,缓解购房市场压力。

三、严格限制投机炒房行为

(一)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二)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规范购房融资文件精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合理控制个人消费贷款的增量和增速,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购房,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要求、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偿债能力审查等要求,严厉打击“首付贷”、“假按揭”等行为。

四、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住宅楼盘表一房一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每套住宅的销售价格应与申报价格相对应,企业不得擅自调整住宅的预售许可申报价格。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追加该套住房的首付。职工家庭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加大房地产市场整治力度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购房合同原件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合同需备案或其他任何理由不交授合同原件给买受人。

(三)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捂盘惜售、投机炒作、虚假宣传、违规销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七、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

建立完善租购并举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住房租货业务,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租赁住房,全面保障城镇居民和“贵漂”“贵创”群众住有所居,确保来筑创业和务工人员公平共享我市创新型中心城市建设的发展成果,全面实现幸福居住目标。

八、本通知由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级发布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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