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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出售条件有哪些?出售要补交多少钱?(附各地交易政策)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8-04-24 14:38:17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实践中因经济适用房买卖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那么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出售条件有哪些?出售要补交多少钱?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据了解,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指出:这是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产权人证件、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注意: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注意: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办理流程

承购人需携带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满5年证明材料,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提出申请,补缴差价款,然后向房屋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各地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政策

长沙

2018年3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经适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该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办法规定,购买经适房满5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重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补交土地价款标准应根据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除外)、房屋坐落地的土地等级及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等因素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该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应收纯出让金标准按长沙市最新的基准地价标准核算和公布。

福州

3月5日,福州市政府官网发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

但限售10年,并非针对所有的经济适用房:

1、2007 年6 月7 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 5 年以上(含 5 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 1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

2、2007 年6 月7 日(含)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 10 年以上(含10 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50%)。具体由国土部门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的相关申请后,按申请时楼面地价予以核定。

濮阳

为落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制度,满足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濮政〔2014〕62号)文件精神,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可以通过向政府缴纳差价款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进而按普通商品住房进行自由买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目前,我市市城区共有经济适用住房22142套(其中中原油田6216套),总面积2004415.3平方米,除康居花园、四季花城小区外均达到退出条件。考虑到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因素,我市对不同时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实行差别化管理。2007年以前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时按照承购时同等地段、同等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缴纳差价款;2007年以后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时按市场评估价的10%缴纳差价款。承购人补缴差价款时,不再需要提供评估报告。

烟台

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鉴于我市已停止经济适用房建设供应政策,日前市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联合发文废止《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由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废止后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流程将大大简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签定日计已满5年的且取得产权证的,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具体程序参照存量房转移登记执行。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受让人按照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2007年11月19日之后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房屋权利人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以上内容适用范围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聊城

2017年10月24日,聊城市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联合印发《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开发建设规费等相关价款,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从交房入住时间起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才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上市交易。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发生的税费依照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的1%收取,开发建设规费按照每平方米160元由不动产管理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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