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2018平凉市建司旧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平凉市建司旧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04-24 14:16:18

2018年4月,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市建司旧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表示将征收东至新世纪A座、西至中街工商所、南至纸坊沟、北至东西大街步步高商住楼的房屋,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平政发〔2018〕3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建司旧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加快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建司旧家属院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东至新世纪A座、西至中街工商所、南至纸坊沟、北至东西大街步步高商住楼,总占地10.23亩,该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2018年4月17日至6月30日共75天。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平凉市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按照《市建司旧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市建司旧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附件

市建司旧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品位,结合实际,现就市建司旧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新世纪A座、西至中街工商所、南至纸坊沟、北至东西大街步步高商住楼,总占地10.23亩,涉及房屋征收230户,建筑面积10674.5平方米。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二、政策依据

本次房屋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平政发〔2017〕43号)《平凉中心城区2018年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平政办发〔2018〕15号)《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补助指导意见》(平政办发〔2016〕65号)《平凉城区土地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平凉市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

四、征收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工作从2018年3月15日开始,到2018年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征收准备阶段:2018年3月15日—4月13日,征收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未经登记的建筑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征求、修改、审定等。

(二)征收补偿签约阶段:2018年4月17日—2018年6月30日,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筹集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过程中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公布调查结果;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公示;及时兑付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组织搬迁、拆除等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2018年7月1日开始,对签约兑付阶段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报请征收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并按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载证房屋

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证载面积认定为合法补偿建筑面积。

2.未经登记建筑

(1)认定标准

①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建筑物,按批准修建面积认定为补偿建筑面积。

②在2013年崆峒区个人建房调查摸底建档结束前修建,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建筑物,其面积不能认定为补偿建筑面积。

③其它建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2)认定程序

①被征收人向片区征收安置组提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表;

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土地权属、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产权登记等证明材料;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有效证明材料;

调查单位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②片区征收安置组依照被征收人申请,入户调查,核实有关土地、房屋的审批、登记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等情况,填写《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表》,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属、面积、位置、结构、用途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记录,并图示清楚。

③片区征收安置组根据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未经登记建筑形成认定结论,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作为征收评估依据。

3.事实性经营用房

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补偿建筑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前已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将实际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经营活动的房屋认定为事实性经营用房。

(二)房屋征收补偿

1.居民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

①载证房屋: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②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合法建筑评估价进行补偿;2013年崆峒区个人建房调查摸底建档结束前修建,未认定为补偿建筑面积的,参照《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补助指导意见》(平政办发〔2016〕65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③事实性经营用房:以同类住宅房屋评估价上浮30%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砖混(框架)1∶1、砖木1∶0.95、砖土木1∶0.9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2.单位产权房屋

现有企业房屋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其它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经营性房屋或被征收房屋认定为事实性经营用房,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②计算依据: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依据。

③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计算。

(2)搬家补助费:按照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3)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户口本在册人数,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2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共发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暂按36个月发放,如遇交房延期,按实际交房之日计算。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后,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平凉城区土地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执行。

4.奖励

(1)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分两个阶段给予奖励:

①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第一签约阶段(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31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按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700元,每户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70000元;

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第二签约阶段(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按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每户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2)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3)单位产权房屋的征收,不享受奖励政策。

六、安置

采用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居民房屋征收安置

1.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2.产权调换安置: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砖混(框架)1∶1、砖木1∶0.95、砖土木1∶0.9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1)在房屋征收原址规划修建安置楼,建设内容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安置房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比例置换后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行货币结算。

(4)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及奖励费等可以抵顶安置房差价。

(二)单位产权房屋住户安置

以租、借或单位职工宿舍形式居住单位产权房屋的,在完成补偿后,由原产权单位自行安置,可以给予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补偿费。因原产权单位破产、改制等特殊原因,确无力安置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保障。

七、依法执行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征收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后,被征收人按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及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需签定《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四)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对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信、给排水、有线电视及地下埋设的电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归属部门自行改迁。

(六)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土、规划、房产、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入、户主更名、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七)在征收过程中,其他未定事宜,由征收安置组报请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通过“一事一议”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