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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2018-04-16 14:18:02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7〕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体部署,为扎实推进我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现城镇困难职工与全市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有关要求,以建档立卡的城镇困难职工为主要对象,以增强困难职工造血功能为主、兜底输血为辅,以精准识别、因户施策、精准帮扶为工作重点,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精准聚集”的原则,采取就业扶持一批、创业发展一批、医疗救助一批、教育帮扶一批、社会救助兜底一批的帮扶措施,精准实施困难职工帮扶解困,确保2019年底困难职工全部脱困,2020年与全市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2017年至2019年,每年完成30%以上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任务,对于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要按照建档标准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同步解困脱困,确保到2020年前全面完成解困脱困任务。

解困脱困标准是指通过有关部门精准帮扶和制度保障,建档立卡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实现“两有五保障”(有吃、有穿,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险、住房有保障)。

——对于因收入低导致生活困难的城镇困难职工,推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兜底保障。

——对于因病、因灾、子女上学、下岗失业等因素致困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重在解困,利用各种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缓解困难。

——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既要帮助城镇困难职工家庭解决当前困难,做到无基本生活之忧,又要帮助他们脱困,走上致富之路。

三、工作对象

主要包括五类:

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

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

三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含),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

四是长期居住在城市且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纳入解困脱困范畴(已纳入农村扶贫对象的除外)。

五是针对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在化解过剩产能中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纳入解困脱困范畴。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精准核查。科学制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准确界定解困脱困对象。开展困难职工档案核查,符合标准的强化帮扶解困,不符合标准的退出帮扶范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困难职工规模、数量、分布等情况,找准致困原因,分类制定解困脱困措施,实行户策对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及各县市区,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就业解困。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下岗职工,要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式,就业解困一批。对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企业分流职工,要摸清底数,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基础台账,了解职工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开发控制规模内,各地可通过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进行优先安排。(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三)实施创业解困。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创新小额信贷到户解困形式,对有贷款意愿、有创收增收项目、有创业潜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困难职工,要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放宽反担保条件或免除反担保。(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四)实施教育解困。从2018年起,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入园的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给予补助;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的免除学费、教科书费; 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小学的寄宿生按每学年1000元给予生活补助;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初中的寄宿生按每学年1250元给予生活补助;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的,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给予国家助学金;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免除学费2000元,并按每生每年2000元给予国家助学金;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校的,由市、县(市、区)工会给予每生每年3000元的助学金;对家庭特别困难、学习特别优秀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给予大学四年的连续资助。发展特殊教育,大力实施《特殊教育二期提升》,确保困难职工家庭残障子女免费接受教育。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就读子女倾斜,确保困难职工子女顺利完成学业。(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

(五)实施医疗解困。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咸宁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15〕40号)规定,及时给予应急救助,并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赔付后,其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纳入医疗救助。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将大病致困职工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范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

(六)实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解困。困难职工家庭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保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人员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使其享受具体社会救助政策,实现社会兜底保障,实行动态条件下应保尽保。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七)实施安居工程解困。2017年,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实行住房保障全覆盖。通过公租房、租赁补贴方式,解决无房职工家庭住房困难,其中2017年解决30%,2018年解决50%,2019年解决20%。公租房按照每户不低于4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不高于4元的标准保障;租赁补贴按照每人不低于14平方米、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的标准保障。指导各县(市、区)将困难职工居住的危房优先纳入2017-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切实改善困难职工居住环境,确保困难职工住上安心房、放心房。对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城镇特困职工,经民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资金减免。(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八)整合资源助推解困。加快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三位一体”困难职工解困格局,聚合各类解困资源,实现对全市困难职工家庭的帮扶全覆盖。开展党员干部与困难职工家庭结对帮扶活动,帮助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不达目标不脱钩。鼓励和动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解困工作,按照能力大小和意愿,自主选择困难职工家庭作为帮扶对象,或以帮扶项目的实施为载体,推动社会帮扶。探索向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力量,提高帮扶效果。(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工商联)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做好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统筹部署推进,跟踪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深入困难职工,加强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问题。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长效机制,整合资源,创新方法,形成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合力。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人、财、物投入,集中优势力量做好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统筹做好困难职工解困与实施大扶贫、大数据战略行动和各项民生政策的精准衔接,争取和整合相关政策、项目、资金,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困难职工帮扶解困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的宣传力度,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困难职工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定信心、不畏艰难,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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