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2018-04-16 09:49:34
2018年4月16日,四川巴中市人民政府发布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调节补助,表示我市将加大低保救助力度,从4月1日起,对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分类调节补助。此次分类调节补助城乡统筹,符合多种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调节补助,不重复享受。分类调节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低保资金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解决。
补助对象
1、中重特大疾病患者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3、困境儿童
4、在校大学生
5、70岁以上老人
补助标准
在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再补助大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困境儿童150元/月,在读大学生80元/月,70岁以上老人50元/月
据了解,分类调节补助与城乡低保一并申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后,区县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分类调节补助享受范围和标准,确定补助资金。分类调节补助资金每月随同低保补助资金一并发到户。
分类调节补助资金由中央、省拨付的低保资金和区县财政当年预算的低保资金解决。该补助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这些情况不能申请低保
按照规定,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就可以申请低保。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包括村居委会)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了十种不能申请低保的情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或拒不接受调查的;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劳动的;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参与吸毒、嫖娼、赌博、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子女到高额收费学校就读的;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非因拆迁、征收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的;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或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假象;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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