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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明汤川乡城乡居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来源:尤溪县政府2017-12-12 10:53:04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汤川乡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度汤川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对于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和标准都有详细说明。

汤川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汤川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

《2018年度汤川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汤川乡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2018年度汤川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纳保退保行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正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以及省民政厅《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闽民保〔2013〕551号)、《2018年度尤溪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

(三)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公平、公正、公开。

二、低保对象认定基本要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我乡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债权、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高额价值收藏品以及其他财产。

三、低保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城乡低保根据居民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2017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3550元,即人均月收入296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6144元,即人均月收入512元;列入低保的二女结扎户、独女户在原有补助水平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在我县救助供养标准基础上提高20%。

四、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对象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代理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除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外,严禁“保人不保户”、“拆户入保”等不规范做法。

由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农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城市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驻村领导、驻村工作队干部要严把初审关,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说明。各村应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备案制度,填写《尤溪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并严格核查管理。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书、《尤溪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尤溪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和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等。

(二)乡镇审核

为做好城乡低保审核工作,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成立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主评议小组。我乡成立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委员、人武部长邱华明同志任组长,成员由民政办、残联、计生办、财政所、卫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卓方展同志兼任,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的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各村成立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驻村领导、驻村工作队干部、村(居)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负责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家庭经济、实际生活状况等,并组织民主评议。

2.扎实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民政办要根据有关规定,在申请对象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平台或会同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3.深入开展入户调查工作。驻村领导、驻村工作队干部要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声明的人口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尤溪县救助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不能自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

4.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入户调查结束后,由驻村领导、驻村工作队干部组织各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时,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情况形成记录并存档。

5.集中开展公示工作。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6.做好审核工作。公示结束后,民政办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民政局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抓紧落实,按时完成

2017年12月15日前把申请低保的人员信息数据全部录入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核对。在家庭经济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公示等程序,并报县民政办审核。

(二)动态管理,注重实效

1.分类管理。民政办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低保家庭应当向乡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2.认真复核。各驻村领导、驻村工作队干部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复核,填写《尤溪县救助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根据复核情况填写《尤溪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动审核审批表》及时报请民政办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负责核对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任务。

3.及时归档。乡、村两级要加强低保相关档案管理,全面收集低保对象的信息,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协同配合,认真履职

民政办要认真履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核职责、低保金发放,指导村委会抓好政策宣传、城乡低保对象精准识别、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委会切实把城乡低保这一精准扶贫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民政办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工作的监督,杜绝“优亲厚友”、“人情保”、“关系保”、“低保金二次分配”等现象发生,有效遏制“错保”、“漏保”现象发生,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对违反《福建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7〕)34号)的,严肃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1.《尤溪县救助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

2.《尤溪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3.《尤溪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4.《尤溪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5.《尤溪县民政局入户抽查复核表》

6.《尤溪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7.《尤溪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动审核审批表》

8.《尤溪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变动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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