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04-13 14:42:22
《合肥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保护水质为目的,在全市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跨县界断面、出市境断面和国家、省、市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辖区将支付污染赔付金;当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辖区将获得生态补偿金。
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淠河总干渠罗管闸断面按照已签订的协议执行,烔炀河入湖水质监测断面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烔炀河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32号)执行,暂不列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补偿断面的设置,按照国家、省要求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补偿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未列入目标责任书的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水功能区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按照断面属性,以环保部、省环保厅、省巢管局、市环保局确定的监测结果,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各断面由责任辖区与市财政之间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左右岸分属两个责任辖区的断面,赔付、补偿金额以赔付、补偿标准的0.5倍进行计算。
第五条 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多因子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者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3项指标,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辖区对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值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辖区赔付3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增加3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限额为200万元。
在核算污染赔付金额时,考虑同一条河流上游入境对下游相邻断面水质的影响,河流上游入境断面及下游出境断面水质指标均超过目标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出境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见附件2)。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市财政对责任辖区进行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水质目标一个类别的,责任辖区每次获得3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两个类别及以上的,责任辖区每次获得60万元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第八条 市环保局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同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区域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条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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