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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方案

来源:古丈县人民政府2018-04-12 11:22:42

古政办发〔2018〕1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医疗救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古丈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

工作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有效解决脱贫攻坚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通知》(湘财办发〔2017〕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医疗扶贫政策,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救助精准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对象范围

经卫计、扶贫和人社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患大病需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需长期服药或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由县财政根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人数、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支付费用、救助比例等因素确定基金筹集规模,按省级财政补助50%、民政厅筹集25%、县财政承担25%的比例筹集,根据需要由县财政托底。自治州对本辖区内财政困难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管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子帐户储存、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根据民政部门支付申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救助对象。

四、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大病住院补充医疗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对象(含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年度累计在200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不设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实行托底补充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特殊病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门诊补充医疗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对象患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43种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具体是: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3、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肝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6、冠心病;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8、血友病;9、精神分裂症;10、肺结核;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15、帕金森氏病。16、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1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III级);18、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19、内风湿性关节炎;20、慢性活动性感言;2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2、多发性硬化症;23、重症肌无力;24、肝豆状核变性;25、多发性骨髓瘤;26、系统性硬化病;27、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28、垂体瘤;29、克隆病;30、癫痫;31、慢性心力衰竭;32、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33、泛发型银屑病;34、慢性丙型肝炎;35、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36、肺动脉高压;3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8、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39、植物人(家庭病床);40、尘肺病;41、地中海贫血;42、晚期血吸虫病;43、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需长期服药或长期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相关医药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累计费用超过1000元的部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不设起付线),补充医疗救助70%,每人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

(三)实行“一站式”结算。运用基本医保信息管理和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平台,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流程,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医保、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在县域外的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跨省)住院,凭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凭证和有关证件,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开展医疗救助。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民政、人社、卫计、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返贫对象医疗救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民政、财政、人社、卫计、扶贫等部门,要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落实工作经费;人社部门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负责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卫计部门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对象的认定、建立健康扶贫工作台账和健康档案,负责救助病种的确定,提供各镇因病致贫对象中慢病和大病患者信息;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发动驻村帮扶工作队、结对帮扶干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入户宣传,并配合卫计部门搞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加强政策衔接。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院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0%;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衔接,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按照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规定和“先保险、后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医药费用先经基本医保(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须先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才能给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通过实时或年度累计的方式实施救助;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实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返贫对象在获得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仍有较大困难的,可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县民政局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

(四)加强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县民政局设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在各镇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完善“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社会救助工作平台。

(五)推进信息共享。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网络平台。扶贫部门要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对象动态情况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系统数据准确完整;人社部门要把相关医保补偿和优惠标准录入信息系统;卫计部门要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档案、医院减免标准等信息及时更新完善。民政、财政、人社、卫计、扶贫、定点医院机构要确保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在定点医院通过同一窗口、同一信息平台完成同步结算,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提供便捷服务。

(六)加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充分享受医疗权益。财政、民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卫计、民政、人社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行为开展监督检查,既要防止小病久治大治、进行无关检查和开大处方等过度医疗行为,也要防止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串通骗取补充医疗救助资金。一经发现上述行为,要取消定点医院资格和患者享受补充医疗救助资格,对相关工作人员把关不严,甚至恶意违规违法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完善举报、投诉等社会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切实控制医疗救助费用的不合理支出,规避基金风险。

(七)强化督查考核。为确保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落地,2018年起,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纳入各镇党委政府和县直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对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镇和部门,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八)本试点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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