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云区政府2018-03-07 17:27:49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府规〔2018〕1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林局,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1 月 16 日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提高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秩序,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 三款“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 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所有的企业,同时适用于各镇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为区农林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林局负责统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镇街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区审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 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 总召集人由区委分管农村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常务召集人由常 务副区长兼任,召集人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兼任。区监察委员会、区委组织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审 计局、区信访局、区城市更新改造办、区土地开发中心、以及各镇街的分管领导和区农林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 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农林局、区审计局分管领导兼任。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计划。
(二)交流通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开展情况。
(三)协调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中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农村集体经 济审计监督计划,总结推广审计监督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项目类型包括: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和离任 经济责任审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
(三)结合管理重点事项、热点问题及上级要求,对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审计。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事项包括:
(一)资金、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经济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报酬发放情况。
(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八)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
(十)福利费收支、往来账情况。
(十一)项目审批执行民主程序情况。
(十二)经济合同、财务等公开情况。
(十三)资产、经济合同、财务等录入“三资”平台情况。
(十四)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发挥作用情况。
(十五)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根据需要确定审计期间。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应当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对问题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承担审计所需的工作经费,不纳入区农林局年度审计监督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将对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计划报区农林局;各街道办事处将对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以及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区农林局。区农林局根据各镇街 的审计监督计划,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全区审计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原则上3年轮审1次,重要问题连审3年。因特殊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通过,可以对全区审计监督年度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区农林局根据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将审计监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区农林局预算,并将各镇街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划拨至各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 展的审计工作经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派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委托第三方审计的,由具体实施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监督主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实施审计 3 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或证明。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被审计单位、涉及审计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第二十条 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审计组进行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达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审计组。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审定审计报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存有疑问,有权要求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出说明,发现第三方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运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坚持权责对称、审用统一。
(三)坚持违纪违法违规必究、教育管理并重。
(四)坚持奖惩结合、整改结合、普遍与重点结合。
(五)坚持协调运作、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区农林局应当将其作出的审计结论报送区监察委员会,抄送区审计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其作出的审计结论报区农林局备案。镇辖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应当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街辖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应当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农林局作出的审计结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区农林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应当检查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时,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应当将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依法、依职权核实查处,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应当作为上述人员参加换届选举时提名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计结论及整改情况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论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工作人员奖 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论和整改结果向其成员公开,其中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前公开。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是审计发现以下问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对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同时在本级范围内通报。拒不改正的,追究被审单位责任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构成 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转移、隐匿、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
(三)未按要求将农村集体“三资”台账及相关经济合同、财务收支等情况录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的。
(四)工程项目、对外投资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未经民主表决的。
(五)擅自以集体名义向其他单位、个人作担保,以及借出款的。
(六)未按规定公开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和投资、参股企业经营情况等应当公开的集体“三资”管理事项。
(七)存在账外账、开设“小金库”、故意瞒报集体“三资”的。
(八)货币资金管理混乱、未设《出纳日记账》、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不按规定使用转账结算、不提供银行对账单的。
(九)专项资金、征地补偿费未设银行专户管理、会计专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的。
(十)工程项目完工达到使用状态不结转固定资产、债权债务不及时处理导致出现坏账、呆账和历史遗留问题的。
(十一)固定资产无明细账,对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没按规定计提折旧的。
(十二)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审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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