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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兴城市人民政府2018-03-06 11:37:37

兴城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规范畜禽养殖,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废物利用,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畜牧业绿色持续发展,保障畜产品稳定供给,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199号)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就地消纳、综合利用、能量循环、变废为宝”原则,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为主要处理方式,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依法严格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全面提高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养殖业。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

——属地管理,企业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治理。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畜禽粪污治理主体,必须切实依法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力度。

——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根据气候特点、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实行畜禽养殖与种植业相结合,以肥料化还田利用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堆肥发酵、有机肥加工、“三沼”处理等无害化处理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

——政府引导,多方投入。强化资金投入,积极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畜禽养殖企业开展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开展粪污治理,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共同推进格局。

——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坚持“生态循环、综合利用”原则,根据“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结合”发展模式,将畜牧业作为农业循环发展重要内容。鼓励全市农作物、棚菜果蔬基地与养殖龙头企业开展对接,针对种植需要,对畜禽粪污采取不同方式处理后,用于农作物、蔬菜、瓜果生产,与土壤改良有机结合,形成农牧良性循环,提高土壤肥力,实现大农业绿色、生态、循环发展。

(三)治理范围和目标

1.治理范围。全市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密集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外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2.工作目标。2017年,完成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限要求,根据“谁划定、谁关闭或搬迁”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制定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方案及拟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资产评估。11月底前,依法依规完成全市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15个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以外的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按照《国家指南》规定,满足“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经环保部门确认,可以保留,否则在年底前进行强制关闭或搬迁。2017年11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不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在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存在,禁止再新建畜禽养殖场。(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动监局、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基本完成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按照“畜禽养殖业主为主体、政府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推进辖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粪污治理,形成政府扶持与养殖业主自行治理相结合,以业主为主体、多方投入、共同推进的有效治理机制。养殖场要结合自身实际,一场一策,制定粪污处理方案。结合养殖品种、规模,建设“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粪污贮存处理设施,根据畜禽养殖规模对应有相应消纳土地或与有机肥厂签订粪肥购销协议,实现粪污资源化还田利用,满足粪污处理需要,符合环保要求,彻底杜绝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随意排放、污染环境行为。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市71%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任务,直至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治理目标。对未按照要求开展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规模养殖场,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动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三)规范农村畜禽养殖,推进养殖密集区粪污治理。

探索推进养殖密集区畜禽粪污治理,引导散养户畜禽粪便分户收集、统一处理利用,实现村屯内无畜禽粪污随处排放、堆积现象。对污染较为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科学规划,建设村外畜禽养殖小区,搬迁至村外集中饲养。

提倡做好退出庭院养殖工作,结合本区域实际,深入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退出庭院养殖方面的宣传、发动,引导养殖户转变传统养殖观念,向种植果树、蔬菜等经济作物方向转移,引导其他途径就业,实现从业转变。采取可行措施防止庭院养殖反弹。(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动监局、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按照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投资项目建设要求,根据“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政策扶持、保险联动”原则,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行市场化导向、公司化运作方式,对病死畜禽集中实行无害化处理。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全市行政村(涉农社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目标,确保全市公共卫生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动监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配合)

(五)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严格履行环保手续,落实“三同时”制度。

严格管控新建畜禽养殖场准入门槛,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建设前要向市环保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环保手续。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同时建设相应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符合环保要求。要保证粪污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动监局配合)

三、全面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一)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

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粪污资源化还田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填报登记表。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动监局配合)

(二)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强化环保部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成果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严格监管。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到2020年实现共享直联平台管理。强化数据统计工作,实现信息系统对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定期开展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到2020年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动监局牵头)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动监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依法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动监局、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四)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积极向养殖业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养殖业主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以及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省、市考核结果,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市动监局、市环保局牵头)

(六)落实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与种植业主衔接,扶持种养合作,鼓励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作为有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适合本地情况的方式,因地制宜地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责任单位:市动监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一)10月底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辖区内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治理任务、治理方式、时间步骤、保障措施;同时,依法依规制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执行并报葫芦岛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在摸清底数情况下,组织各乡镇(涉农街道)开展畜禽粪污治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葫芦岛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11月底前,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成立兴城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要参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从技术指导、执法监管、资金筹集、项目带动等方面多管齐下,共同促进工作有效开展。动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政策支持和规划;财政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资金投入和资金监管;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村外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用地、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用地规划和审批;农发部门负责农作物、瓜果、蔬菜等种植业合理使用畜禽粪肥引导和推广;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过程中重点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治安案件的处理,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处置阻碍执行、暴力抗法等妨碍公务违法犯罪行为;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组织金融部门对养殖业贷款支持和服务。(市动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工作有效推进。

安排专项资金,强化对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禁养区内养殖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村外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以及公益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资金投入,探索退出庭院养殖示范性奖励补助政策,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积极扶持引导、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以业主为主体、多元投入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机制。(责任单位:市动监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三)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绩效考核。

强化畜禽粪污治理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村为实施主体。要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将治理任务落实到乡镇、到村、到场、到户,层层抓落实。将任务分解到月份,明确时间节点,全域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强化考核,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绩效考核范围。市营商局、市环保局及市动监局等各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月调度,对治理不力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市动监局、市环保局牵头)

(四)强化环境监察,以监促治。

环保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依法严厉查处养殖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通过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营造有利于推进养殖业主主动治理的社会氛围,形成高压态势,以监促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动监局配合)

(五)强化技术指导,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动监部门要切实发挥技术推广作用,学习、研究当前国内外先进畜禽粪污治理模式和经验,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总结、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典型经验和模式。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探索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和利用新模式、新技术,种养结合,多渠道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不断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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