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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永顺县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顺县人民政府2018-04-12 14:16:59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顺县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顺县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永顺县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8〕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68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进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效规范畜禽养殖,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就地消纳、综合利用、能量循环、变废为宝”原则,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为主要处理方式,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依法严格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全面提高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养殖业。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

多元利用,精准施策。根据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现粪污就近就地处理。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推广经济实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乡镇是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治理。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畜禽粪污治理主体,必须切实依法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力度。

政府引导,多方投入。各乡镇要强化资金投入,积极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畜禽养殖企业开展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各乡镇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开展粪污治理,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共同推进格局。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现有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关停或搬迁(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到2020年底,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制度,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机制基本形成,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准入退出长效机制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否则,一律依法查处并拆除。禁养区以外的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养殖污染物监管标准和行业准入制度,对存在养殖污染问题的,要依法处置,责令限期整改,不搞简单关停退养;对整改不能达标的,必须督促达标或强制退出;对拒不执行相关要求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依法查处。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需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建设。同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适应的畜禽粪便、污水处理等设施,落实粪污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落实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相应的粪肥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环评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环评报告书内容。还未进行环评的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逾期未依法进行环评的,或不符合环评要求的,或已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

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向县畜牧部门申请备案,并依法到县国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由县畜牧部门核发畜禽养殖代码,编制统一身份编码,实现信息直联直报。县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已有规模养殖场未备案登记的,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登记,确保规模养殖场全部备案,实行联网管理。

(五)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第一主体责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便收集、贮存及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已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可只建设收集暂存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场未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自建的设施不符合要求且未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鼓励养殖业主兴建沼气池和实施有机肥加工,提高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制度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力度,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畜禽养殖场,要依法严格处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依法严格监管。强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以动物防疫条件、病死动物及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等为重点,对养殖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形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构建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根据农业部《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科学制定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定期进行测算,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改革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有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将无害化还田还地利用量作为统计畜禽养殖业有机污染物减排核算的重要指标。

(七)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有机肥还田还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禁养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对重点乡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行“销号制”管理,达标一个,销号一个,定期通报工作进展,传导工作压力,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和重点支持;对责任不落实、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八)建立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机制

推行以地定畜、以畜生沼、以沼优菜(果茶林)的农牧结合型生态养殖模式,构建种养循环产业链。鼓励利用荒山、缓坡以及在新开垦耕地区域配套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提高新垦耕地有机肥力。鼓励以林地作价入股等形式共同参与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和经营。支持发展特色鲜明、生态安全的优势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推进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处理利用。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设施,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围绕肥料和农田耕地相匹配,引导规模养殖场与农林产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组成绿色产业发展联盟,打通农牧循环通道。现代农林产业园、特色农业生产示范基地以及“三品一标”生产企业要率先推广施用有机肥,将有机肥的使用作为产品认证和政府支持的重要条件。

(九)全面推行“三改两分再利用”模式

即水冲粪改为干清粪或漏缝地板下刮粪板清粪,无限用水改为控制用水,明沟排污改为暗道排污。采取固液分离、雨污分流措施,固粪经过高温堆沤处理后就近就地利用,污水经过多级沉淀池或厌氧发酵处理后浇灌农田、果园、菜园等。畜禽养殖场必须根据实际养殖规模合理配套干粪棚、污水多级沉淀池、沼气池等设施,做到防渗、防雨、防溢流。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召开会议,组建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多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场(户)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引导畜禽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开展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全面摸底排查,全面掌握畜禽规模养殖场具体位置、养殖种类、存栏状况、养殖规模、粪污处理配套设施等情况,并建立规模养殖场台账,做到底子清、数量准、无差错、无遗漏。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5月1日—2018年11月30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乡镇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县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治理任务、方式和时间,将任务细化到村、到场、到户,落实工作包干责任制,安排专人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纳入乡镇绩效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农机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县经信局、县政府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县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相关日常事务。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相应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做好本乡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建立部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从技术指导、执法监管、资金筹集、项目带动等方面,统筹推进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和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粪便肥料化利用监督管理、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构建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技术标准体系等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的项目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资金投入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排查县内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规范县域内畜禽养殖用地、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的审批,打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过程中重点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治安案件处理等工作,依法处置妨碍公务违法犯罪行为。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组织金融部门对养殖业贷款的支持和服务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协助办理县域内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的林地审批等工作。

县农机局: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备按相关规定实行补贴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先进技术推广,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依法查处违规养殖用电。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畜禽养殖台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方案和法定职责,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用于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整合优化资金投入,各类畜牧业项目要坚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一并建设。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用地政策,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按照农用地管理。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运行农业用电、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落实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活动。对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模养殖符合《环保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税法政策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免征环境保护税。

(四)强化绩效考核

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属地管理责任,将任务细化到村、到场、到户。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绩效考核范围,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加强监督执法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养殖环境执法检查,对养殖环保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各类养殖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养殖投入品监管,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规范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对备案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畜禽标识代码,不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对畜禽养殖污染方面的信访投诉件,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完善公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监督。

(六)加强科技支撑

按照科研推广利用、农艺农机配套、种植养殖匹配的要求,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实现种养业布局协调、生产配套、产业融合的绿色发展新格局。因地制宜,分类推广粪便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肉牛、肉羊和家禽等以固体粪便为主的养殖场,鼓励进行固粪堆肥发酵后肥料化利用;生猪、奶牛等养殖场,鼓励采用“固粪堆肥+污水多级沉淀/沼气池”或粪污全量收集技术模式。

(七)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环保责任意识和绿色发展意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积极性,不断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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