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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盘锦市人民政府2018-02-11 13:58:39

盘锦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民生实事、保障和改善民生总体工作部署,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效规范畜禽养殖,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和市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用国际化视野谋划盘锦发展,站在国家平台推动盘锦建设,对标国内外先进地区,结合我市实际,深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严格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就地消纳、综合利用、能量循环、变废为宝”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强化政策引导推动,依法明确落实责任,治旧控新、疏堵结合、治管监并举,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全面提高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提升畜禽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水平,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畜牧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企业主体。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治理。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畜禽粪污治理主体,必须切实依法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力度。

——政府引导,多方投入。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强化资金投入,积极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畜禽养殖企业开展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各县区、经济区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开展粪污治理,形成多路径、多形式推进格局。

——因地制宜,因场施策。根据实际情况,一场一策,分类采取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和模式。可采取自然厌氧堆肥发酵、微生物发酵床养殖、有机肥加工、沼气生产等多种综合处理方式。采用农机、农技、农艺相结合的生态循环方式开展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逐步形成废弃物还田利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三位一体”综合处理技术模式。

——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坚持“生态循环、综合利用”原则,根据“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结合”发展模式,将畜牧业作为农业循环发展重要内容。鼓励全市大型水稻认养基地、棚菜果蔬基地与养殖龙头企业开展对接,针对种植需要,对畜禽粪污采取不同方式处理后,用于农作物、蔬菜、瓜果生产,与土壤改良有机结合,形成农牧良性循环,提高土壤肥力,实现大农业绿色、生态、循环发展。

二、治理范围和目标

(一)治理范围。全市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密集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

(二)工作目标。2017年末前,全市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率达到100%,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畜禽养殖密集区粪污处理率达到100%,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结构,构建现代生态畜牧产业体系。坚持“优化结构、控制总量、适度规模、生态安全”原则,着力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优化畜牧产业结构。按照“规模化、特色化、生态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思路,着力提升全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加快畜牧行业结构调整,做优做精传统特色产业,采取关、停、并、转等形式,淘汰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逐步培育一批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加工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质量安全可靠、具备成长性及示范性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走精品畜牧业发展道路。

(二)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按照“畜禽养殖业主为主体、政府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组织各镇(涉农街道)推进辖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粪污治理,形成政府扶持与养殖业主自行治理相结合,以业主为主体、多方投入、共同推进的有效治理机制。养殖场要结合自身实际,一场一策,制定粪污处理方案。结合养殖品种、规模,建设“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粪污贮存处理设施,根据畜禽养殖规模对应有相应消纳土地或与有机肥厂、沼气站签订粪肥购销协议,实现粪污资源化还田利用,满足粪污处理需要,符合环保要求,彻底杜绝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随意排放、污染环境行为。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162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任务。对未按照要求开展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规模养殖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规范农村畜禽养殖,推进养殖密集区粪污治理。以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推进养殖密集区畜禽粪污治理,引导散养户畜禽粪便分户收集、统一处理利用,实现村屯内无畜禽粪污随处排放、堆积现象。对污染较为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在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以镇(涉农街道)、村(涉农社区)为单位,科学规划,建设村(涉农社区)外畜禽养殖小区,搬迁至村(涉农社区)外集中饲养。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退出庭院养殖工作,利用目前家禽市场行情低迷、养殖户普遍空栏停产有利时机,逐步退出庭院商业化养殖。各县区、经济区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深入研究,采取可行措施防止庭院养殖反弹。各级妇联部门要强化退出庭院养殖方面的宣传、发动,引导养殖户转变传统养殖观念,向种植果树、蔬菜等经济作物方向转移,引导其它途径就业,实现从业转变。

(四)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按照省畜牧兽医部门投资项目建设要求,根据“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政策扶持、保险联动”原则,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行市场化导向、公司化运作方式,对病死畜禽集中实行无害化处理。10月末前,大洼区完成盘锦市公益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全市行政村(涉农社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目标,确保全市公共卫生及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开展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限要求,根据“谁划定、谁关闭或搬迁”原则,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方案,组织各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开展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5月末前,各县区、经济区力争完成关闭或搬迁任务70%以上;10月末前,依法依规完成禁养区内188个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六)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严格履行环保手续,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管控新建畜禽养殖场准入门槛,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建设前要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环保手续。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同时建设相应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符合环保要求。要保证粪污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积极引导广大中小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实行农机、农技、农艺相结合,多渠道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能力和标准化生产水平。积极推广饲料科学配方、新型饲料添加剂、分阶段高效饲养技术,严格管控饲料添加剂违法添加行为,提高畜禽生产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引导提升养殖企业标准化生产水平,不断完善精细化管理制度,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切实实现养殖标准化、设施现代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到2017年末,全市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达到13个以上。

四、实施步骤

(一)3月末前,制定并印发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4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出台辖区内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明确治理任务、治理方式、时间步骤、保障措施;同时,依法依规制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以政府(管委会)文件印发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10月末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在摸清底数情况下,组织各镇(涉农街道)开展畜禽粪污治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政府。

(四)11月末前,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成立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县区、经济区要参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从技术指导、执法监管、资金筹集、项目带动等方面多管齐下,共同促进工作有效开展。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执法和管理、各场一场一策粪污治理方案编制指导;发改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政策支持和规划;财政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资金投入和资金监管;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村外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用地、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用地规划和审批;农业部门负责农作物、瓜果、蔬菜等种植业合理使用畜禽粪肥引导和推广。

(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工作有效推进。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安排专项资金,强化对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禁养区内养殖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村(涉农社区)外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以及公益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资金投入,探索退出庭院养殖示范性奖励补助政策,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管委会)积极扶持引导、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以业主为主体、多元投入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机制。

(三)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强化畜禽粪污治理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各镇(涉农街道)、村(涉农社区)为实施主体。各县区、经济区要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将治理任务落实到镇(涉农街道)、到村(涉农社区)、到场、到户,层层抓落实。将任务分解到月份,明确时间节点,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强化考核,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绩效考核范围。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市统推办)及市畜牧兽医局等各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月调度,对治理不力的县区、经济区予以通报批评。

(四)强化环境监察,以监促治。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强化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依法严厉查处养殖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通过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营造有利于推进养殖业主主动治理的社会氛围,形成高压态势,以监促治。

(五)强化技术指导,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各级畜牧部门要切实发挥技术推广作用,学习、研究当前国内外先进畜禽粪污治理模式和经验,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总结、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典型经验和模式。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探索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和利用新模式、新技术,种养结合,多渠道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不断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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