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双辽市人民政府2018-03-05 09:31:20
双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辽市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发〔2017〕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双辽市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八届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辽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双辽市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发[2016]24号)精神和四平市《关于完善县域财政体制促进乡镇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要求,为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增强乡镇发展活力,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现行财政体制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市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实现财力适度向乡镇倾斜,从而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解决当前乡镇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乡镇政权建设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出发,将适合市级管理的事权上收到市级,将适合乡镇管理的事权划归乡镇,按照“谁的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相应调整财权。对原所属各乡镇的债权、债务由各乡镇自行解决(因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产生的债务除外)。
(二)兼顾市本级和乡镇两级财力需要原则。
统筹兼顾,既要在财力分配上向乡镇倾斜,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又要兼顾市本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所必需的财力需要。
(三)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原则。
乡镇辖区人口、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四)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涉及乡镇范围。
此次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涉及的乡镇范围包括:茂林镇、双山镇、卧虎镇、服先镇、王奔镇、兴隆镇、东明镇、玻璃山镇、柳条乡、新立乡、那木乡、永加乡、红旗街。
三、基本内容
(一)收入分类管理。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吉政发[2004]51号)精神,对于经济发展较好、有一定收入规模的乡镇(原则上地方级财政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设立乡镇级金库。对设金库的乡镇,要按照分税制原则合理划分市本级和乡镇两级财政收入范围。对于收入规模小、组织收入成本高,不适合设立乡镇级金库的乡镇,继续实行收入统管制度,所有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二)支出责任划分。
根据乡镇政府职能要求,明确划分市本级和乡镇两级政府事权。乡(镇)财政主要负担本级预算单位行政人员(含财政所行政人员)以及改革后乡镇事业机构“五个中心”的人员经费和本级经济及事业发展支出(不含乡镇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学校和卫生院),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机构运转支出、村级组织支出和乡镇建设等必要的开支。
(三)征收激励机制。
一是税收收入政策。支持乡镇发展,以上一年乡镇本区域内实现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由市级财政对其考核,对增量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乡镇。
二是非税收入政策。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返还乡镇。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保障金等专项收入,由市本级按规定统筹安排,不在奖励乡镇范围内。乡镇土地开发上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计提后,全额奖励给乡镇,按不低于60%比例的奖补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招商引资政策。对乡镇引进落户本辖区内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对市级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乡镇。对乡镇引进落户在开发区等辖区外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对市级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引进乡镇。
四是总部经济政策。乡镇通过总部经济入库的税收,对市级财政贡献部分按80%比例奖励给乡镇。禁止从四平市、双辽市区域内引进总部,对从四平市、双辽市区域内引进总部的给予重罚,一经查实按应奖励额度在乡镇转移支付中冲减。
为鼓励各乡镇加大组织收入工作积极性,缓解自身债务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资金压力,对各乡镇辖区内企业或个人在2017年7月31日前已完工项目所欠缴的税费,各乡镇要积极协调税务、国土等部门,将欠缴的税费及时足额入库,对清欠的税费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市本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各乡镇(按季度拨付),重点用于保民生、保运转等方面支出。
此外,对于利用国家资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大型投资项目、市级重点企业等所产生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不在奖励乡镇范围内。
对于各乡镇征收激励奖补资金,市财政将于次年1月予以结算。
(四)转移支付制度。
市本级财政建立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对各乡镇公用经费执行标准重新核定,参照依据主要为:一是根据改革后各乡镇机构设置情况,以乡镇机构编制数为依据核定公用经费。二是综合考虑各乡镇辖区总人口、幅员面积、耕地面积等因素,按照因素分析法核算补助数额。三是按照每个村2万元的标准核定乡镇公用经费。四是根据乡镇办公用房取暖面积,按照现行取暖费标准予以核定取暖费。五是对少数民族乡给予固定数额补助20万元。
同时,原核定给各乡镇的税改补助、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务监督经费以及关工委经费保持不变。
上述奖励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镇经济、保障民生,确保工作运转等支出,严禁用于“三公”经费和楼堂馆舍建设方面支出。
四、本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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