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2018-03-02 13:35:43
临政办发〔2018〕8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江市开展“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
《临江市开展“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临江市开展“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58号)精神,为深入开展“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此次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为彻底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以“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为载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督促企业履行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健全源头预防机制,加强属地管理,实施部门联动,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失信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用不到三年的时间,将违法欠薪行为从临江根除掉。
二、行动重点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欠薪易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专项治理。深入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6〕79号),配齐配强市、乡镇(街)两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提升我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大欠薪处置力度,对未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防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
(一)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
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严格监管,2018年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监管、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从源头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充实监督管理工作力量,严肃查处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建设领域的欠薪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制造业企业专项治理。
强化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加强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劳动用工监管,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减少欠薪隐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加大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工作,及时处理工资拖欠争议案件。
(三)企业欠薪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继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联合惩戒企业欠薪失信行为。对欠薪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行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进行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
三、行动措施
(一)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在临江区域内用工的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建设领域用工特点,可以使用适合农民工等群体的劳动合同书简易文本,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责任与义务。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详尽、进出工地区间明确、联系方式准确的职工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健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2018年年底前,临江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2019年年底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二)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要实现月清月结,杜绝年底一次性结清和平时只发放生活费的恶习。到2018年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9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到2019年年底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配合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临江市支行)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利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出现工资支付困难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涉及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积极探索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欠薪隐患。(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总工会)
(四)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根据国家、省政府的要求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很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工资保证金要及时收缴,按时退回。2018年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缴全覆盖,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欠薪行业。(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配合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临江市支行)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临江组织施工的企业必须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一律不准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工头)。2018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要覆盖8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到2019年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江市支行)
(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按上级要求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机制,保证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执法服务。2018年,临江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要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每年在元旦、春节和其他关键时间点组织开展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欠薪问题,市劳动监察大队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办快结,做到欠薪案件限时清零。(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监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临江市支行)
(七)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
要按上级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杜绝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常年保持争议处理 “绿色通道”畅通,简化办案程序,优化办案方式,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
(八)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
对欠薪问题各部门要协同监管,实行联合惩戒,认真落实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按照《吉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和《吉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监局、市地税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临江市支行)
(九)开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机构要在农民工集聚地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方便农民工获取信息、提出申请。充分利用《临江报》、临江贴吧、临江电视台和政府广场前大屏幕,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从现在开始要把普法宣传责任落实到位,在每年治理欠薪工作的时间节点上,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在临江形成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信访局)
(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解决欠薪问题乡镇(街)及其所属部门的监管责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市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加大对乡镇(街)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依法依纪问责。(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信访局、市市监局、市地税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及年度任务安排的组织实施等工作。把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作为构建临江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临江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抓紧抓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切实把“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落到实处。
(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要不定期对临江辖区内“吉林无欠薪”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对在“吉林无欠薪”行动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对考核不达标以及履职缺位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规定,倒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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