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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道路建设三年行动工作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08-08 11:00:56

辽政办发〔2015〕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改善村民出行条件,提升居住环境,经辽宁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村内道路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辽宁省县(市)辖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村道路基本实现硬化,其余行政村道路基本实现砂石化。

二、实施标准

(一)硬化标准。道路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贯入式路面,建设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硬化宽度不超过5米、不低于3.5米,特殊情况酌情确定。500人以下的行政村至少完成硬化道路1公里,500人至2000人的行政村至少完成硬化道路2公里,超过2000人的行政村至少完成硬化道路3公里。

(二)砂石化标准。道路砂石面层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积水和明显轮迹。砂石化宽度、长度与原有道路相符。

(三)边沟及绿化。沥青路面必须设置边沟;水泥路面、砂石路面原则上要求设置边沟,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建设。路两侧栽植乔灌木或花草,各地可因地制宜选择实施。

(四)道路保洁。严禁在道路两侧堆放柴草、畜禽粪便、杂物等,做好保洁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政府是实施村内道路建设三年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市政府负责本市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验收;省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体组织、协调,省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做好配合。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负责组织所辖县(市)编制本市实施方案,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三年建设计划和保障措施,2015年4月30日前报省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筹措建设资金。村内道路建设投资主体为各市、县(市)政府,各地可整合利用相关资金支持项目实施。鼓励社会资本、企业、个人积极参与捐助,企业捐助资金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也可根据实际给予捐助企业或个人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优惠政策

(四)实行逐县(市)验收。完成村内道路建设任务后,由县(市)政府提出申请,通过所属市组织验收后,再由市向省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抽查、核准。对于已有硬化道路的行政村计入所属县(市)任务量,原则上要求三年完成任务,鼓励提前完成。

(五)给予资金奖励。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对完成三年建设任务且通过省验收的县(市)给予以奖代补,对优先完成任务的县(市)加大奖励力度。

(六)实行调度通报制度。省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调度各地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赴各地实地抽查、核实月报数据;每季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每年年底通过省主流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各地工作完成情况。

(七)实施绩效考核。省政府将开展村内道路建设三年行动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主抓、协调推进;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履行程序。工程实施必须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利用媒体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营造村民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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