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原县人民政府2018-02-09 09:58:54
镇原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12号)以及《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17〕21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镇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示范带动的原则,实施分类别、分阶段治理与修复,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周期长、见效慢,需要坚持保护优先和源头控制相结合。对未污染土壤实施优先保护,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强化环境准入和监管,严格控制工矿企业、农业生产等污染,从源头上减少新增污染。
风险管控,分类治理。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地块为重点,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程度、土地用途等,实施分类分级的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措施,提高防治成效。
协同推进,整体提升。不断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法规标准等,通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制度各种手段,协同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不断提升全县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水平。
三、目标规划
2018年底,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筛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选择污染耕地集中区域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及严格管控试点工作。
2020年底,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3%,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面积、治理与修复面积、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四、存在主要问题
土壤环境质量家底不详。“十三五”以来,镇原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地质、农业等部门相继组织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等专项工作,初步掌握了全县土壤污染总体情况和基本特征。但由于工作目标、内容、监测指标、范围不一致,在系统性、精细化等方面不能完全满足全县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
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专业监测人员匮乏,现有环境监测能力尚不能及时掌控全县土壤环境状况。土壤环境监督执法、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大气、水、土壤全要素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适用于本土化的土壤修复技术体系尚不成熟。土壤治理修复项目库建设薄弱、缺乏针对性。
五、工作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详查。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按照国家土壤详查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10月30日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10月30日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镇原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按期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任务,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1.科学管理未利用地。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沟壑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土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重点从选址和规划符合性、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物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自2017年起要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县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以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为核心,积极推进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力争完成林果、林药产品集中生产区林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后期逐步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区、水库周边及河流两岸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和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2.加大保护力度。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督促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
3.推进安全利用。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4.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全面开展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减少土壤污染。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规划选址,在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环节,都要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同时要积极推动新建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已建企业逐步进入工业园区任务。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2.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有关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3.分用途加强环境管理。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4.落实监管责任。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论证,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5.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五)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土壤管控
1.规范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全县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每年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至少每5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监测1次,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强电子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制定工业企业清单。列入清单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工信、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2.严防石油煤炭开发污染土壤。石油、煤炭项目布局、立项审批要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控制区,严厉打击违规偷排和超标排放,督促石油、煤炭企业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清洁生产。
对辖区内油田、石化企业废弃场地进行排查摸底,确定重点监管名单,全面整治历史遗留油田和石化企业废弃场地,督促制定修复方案,落实修复措施。
3.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不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提高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属于淘汰关停的现有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一律依法关停。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探索实施工业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工业废物减量化。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高效新型肥料,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畜禽粪便资源肥料化利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科学施用农药,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提升雾化和沉降度,防止跑冒滴漏,提高农药利用率。到2020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严防将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2.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深入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杜绝超薄地膜在市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继续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废弃农膜的主动性、积极性。积极开展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到2020年,全市废弃农膜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
3.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管理。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七)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1.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实施农村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处理及利用率。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扩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2.做好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底前完成并报省、市备案,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17年11月30日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大力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要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县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
(九)加大土壤环境监管力度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贯彻落实好国家颁布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部门规章。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行业,以及县城、工业园区等区域。加大执法力度,靠实监管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动态管理台账,对企业违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监控。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措施,合理配置网格员,落实好监督责任,抓好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演练,每年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升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
2.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监督。积极推动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推进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土壤污染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形成监督合力。法院依法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创新审理方法和裁判方式,探索符合需要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特殊规则,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
(十)积极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1.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企业,推动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展绿色信贷,开展环保资产证券化,探索绿色金融租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宽中小环保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引导作用,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1.履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成立镇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要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积极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2.加大财政投入。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农业清洁生产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3.完善激励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三)严格评估考核
1.实施目标责任制。根据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县政府与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2.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要终身追究责任。
(四)开展宣传教育。按照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主流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节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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